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原审被告何某、李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四局)。

委托代理人孙中民,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廖树同,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某,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李某,男,1966年生。

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原审被告何某、李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中民,被上诉人黄某委托代理人廖树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罗华松

代理审判员左立新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栗玉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