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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诉杨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

被告杨x。

原告李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桔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在旅游过程中相识,几个月后同居,X年X月X日生一子李x,2003年6月3日登记结婚。因双方没有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吵架,生活中总有很多无法解决的矛盾。原告在五年前就有意离婚,但未说明。自2009年4月开始,双方争吵和矛盾升级,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被告在口头上同意离婚,但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和原告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原告曾于2009年5月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恳请和好被法院驳回。此后双方的关系仍未有改善,从9月起关系恶化,被告出去租房居住至今。另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往来,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李x由原告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由法院按规定处理。

被告杨x辩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很好,虽因琐事有争执,但无原则性矛盾,原告是因为有外遇才要求离婚的。2009年10月30日,双方发生争执,原告两次动手殴打被告,一次掐被告的脖子,被邻居所救。被告为了保护自己才离家到朋友家借住,且被告希望双方在分开后冷静一下。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如果原告没有外遇,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坚持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自行相识恋爱,后被告随原告到上海与原告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一子名李x,2003年6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恋爱期间及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09年5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2009年10月30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造成被告多处外伤,被告因此在外居住至今。审理中,原告称此次起诉要求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和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称只要原告承诺不殴打被告,可以住回家去,但原告不同意被告住回家中。

双方现居住的房屋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在上海无住房。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验伤单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同居多年后登记结婚,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之间虽因生活琐事有所争执,但并无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遇到矛盾时秉持前述原则加以处理,双方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够本着对婚姻和家庭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努力恢复并维持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桔英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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