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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1年4月22日投案后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行贿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7月份,被告人任某为承揽新蔡县水利局抗旱服务队的工程项目,应时任某蔡县水利局抗旱服务队队长曹X的要求向其行贿现金人民币x元,后任某违规承揽了新蔡县水利局抗旱服务队的工程项目。被告人任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被告人任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新蔡县X组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被告人任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同案犯曹炜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任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任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俊芝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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