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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驾校教育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镇××室。

委托代理人李×(系原告妻子),女,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X镇××室。

被告上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号。

法定代表人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男,X年X月X日生,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卫×,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诉被告上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爱萍独任审判,于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龚××、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09年5月22日,原告到被告川沙分部报名学驾,5月2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元并签订了培训合同,被告口头承诺,一星期学驾两次,学员最多不超过三人,原告若有空可学一天或半天,两个半月可考到驾驶证。但事实上,原告自5月27日至7月27日的两个月中,一星期只能学一次,而且学习的时间极短,仅几分钟十几分钟,期间教练也换了三次,车上学员每次四人。更为甚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安排原告考交通法规,但被告以人员太多为由一直拖延,造成原告时间耽搁及经济损失。7月31日,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退还了原告2,000元,但被告强行扣押了原告的个人信息资料,给原告带来安全隐患。现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5,000元、体检费150元、交通费130元(为处理纠纷来回奔波发生)、误工费500元(为处理纠纷来回奔波发生);2、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的个人信息资料(照片10张、身份证正反复印件、通讯信息、资料表格)。

被告上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原、被告从未签订过驾驶员培训合同,5月22日原告到被告处报名后,被告就安排原告上车,上车期间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去参加交规考试,但原告不愿意。被告也曾安排原告到模拟机上模拟考试,但未通过。之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费用,被告同意并退还了收取的全部费用,至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综上,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情况,培训不成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且被告已经全额退还了收取的费用,故不同意再赔偿。考虑到原告的相关资料已被被告销毁,故被告愿意再补偿原告3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2日,原告到被告川沙分部报名学习驾驶员,被告即安排原告进行了体检,原告花费了体检费60元、照相费40元,共计100元。5月2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2,000元,被告即安排原告上车。后原告未通过交规考试。7月31日,应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了原告2,000元,被告合伙人李斌另向原告出具书面字据,承认已将原告学车提交的有关资料销毁,以后如发生资料泄漏责任由李斌承担。之后,原告到其他驾校学习驾驶员,因补拍照片,花费了30元。2009年8月、12月,原告先后到浦东新区消费者协会及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投诉被告,未果。2010年1月20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登记信息表、相关发票、调解笔录、访客单、字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能提出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到被告处报名学驾,并支付了培训费2,000元,被告收取原告费用后也安排原告上车学习,故原、被告间依法建立了驾驶员培训的合同关系。因原告提供的培训合同为复印件,而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事后被告应原告要求将收取的2,000元培训费全额退还给了原告,故原、被告间的培训合同已解除。现原告在合同解除后以被告迟迟不安排其考交规,且在培训过程中存在诸多欺诈为由再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在培训中存在欺诈或违约的任何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因学车而提交的信息资料,因被告已予以销毁,无法返还,且被告也自愿补偿原告300元,已能弥补原告的损失,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徐××人民币300元;

二、驳回原告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元减半收取计97.50元,由原告徐××负担72.50元,被告上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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