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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王某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王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元红、郭某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在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任庞寨乡X乡长主管财税等工作时,为了完成税收某务,以乡砂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名,要求陈××等采砂户接受管理,违规越权收某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致使陈××等6户从2007年至2009年5月份长期非法采砂;被告人王某在2008年至2009年5月份任庞寨乡X乡砂场整治工作期间,超越职权,违规收某复垦保证金,致使陈××等5户从2008年至2009年长期非法开采。2009年5月22日该乡非法采砂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卫辉市公安局对以上8户非法采砂行为立案侦查,李××等4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63.5万余元,已被卫辉市法院判处刑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在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任庞寨乡X乡长主管财税等工作时,为了完成乡X乡砂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名,越权收某采砂户资源税x元、耕地占用税5100元,造成陈××、刘××、李××、刘××、苏××、卢××等6户采砂人员从2007年至2009年5月份长期非法开采。

被告人王某在2008年至2009年5月份任庞寨乡土地所所长(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参与庞寨乡砂场整治工作期间,超越职权,不正确行使职责,收某采砂户复垦保证金x元,造成陈××、刘××、李××、李××、郜××(张××)等5户采砂人员从2008年至2009年长期非法开采。

2009年5月22日庞寨乡采砂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卫辉市公安局对以上8户采砂行为立案侦查,其中李××、刘××、郜××、张××4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63.5万余元,已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卫辉市X乡政府证明二被告人的工作职责;被告人郭某供认为完成乡X乡砂资源管理办公室收某、被告人王某供认在参与砂场整治期间收某复垦保证金与证人王××、张××、赵××、王××、王××、赵××、刘××、耿××、封××、郭××、赵××的证言及会议记录、接受管理证明、收某、完税凭证、土地所说明、樊××证明相印证;采砂人员长期开采的事实由采砂人员陈××、李××、刘××、苏××、卢××、李××、郜××的证言、庞××证明及证人卢××的证言及刑事判决书相印证;证人宋××、杨××、杨××、袁××的证言及刘××、宋××情况说明、国土局情况说明、证明、砂管局证明证实查处庞寨乡X乡日报的报道证明2009年5月22日庞寨乡X区内非法采砂事件被新闻媒体报道;另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乡X乡政府对砂场关闭的情况说明、乡政府关闭砂场文件等证据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收某采砂户税款,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犯罪情节轻微,公诉机关亦对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无异议,依法对郭某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公诉机关亦无异议,依法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赵晖

代理审判员田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家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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