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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又名邢X),男,50岁。

辩护人李某,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今,被告人邢某担任罗山县X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全镇X镇建设、监管等全面工作。2011年2月份(农历),罗山县X村居民周x刚在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请无资质的建筑施工人员将自己原住房打倒,翻建为二层楼房。在施工期间,周x刚因四周界限与邻居徐x桂发生纠纷,徐x桂打电话给镇X镇里去人处理。被告人邢某和具体负责该村X村建中心职工徐x前往处理纠纷。被告人邢某明知房主周x刚没有申请合法建房手续,私自请无资质的人员施工,而没有责令周x刚停工建房,对周x刚违法建房放任不管。8月31日,周x刚和施工工人张x在建房施工中,因操作不当触电身亡。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周x刚系在张x触电后,施救措施不当而死亡,周x刚死亡后果与其失职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邢某的辩解意见外,提出本案后果属于多种原因造成的,邢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仅为次要原因;被告人邢某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汇报,其所在的镇政府对死者家属予以救助,消除了社会影响。综上,被告人邢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今,被告人邢某担任罗山县X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全镇X镇建设、环境保护及治理等全面工作。2011年2月份(农历),罗山县X村居民周x刚在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请无资质的建筑施工人员将自己原房推倒,翻建为二层楼房。在施工期间,周x刚因四周界限与邻居徐x桂发生纠纷,徐x桂打电话要求竹竿镇派人处理。被告人邢某先委派具体负责该村X村建中心职工徐X去处理纠纷,后亲自到施工现场处理纠纷。被告人邢某到现场后了解到周x刚没有申请合法建房手续,并私自雇请无资质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却没有按照职责责令周x刚停止施工,对周x刚违法建房一直放任不管。2011年8月31日,周x刚和施工工人张x在建房施工中,张x因操作不当触电身亡,周x刚对张x进行施救,措施不当,亦触电身亡。2011年9月14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对周x刚建房致两人触电死亡的线索进行初查,对证人张x忠、杨x广二人进行调查,掌握了被告人邢某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线索。2011年9月19日,该局侦查人员到邢某所在单位对邢某进行询问,被告人邢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徐x桂2011年9月20日证言:我是周x刚的邻居。周x刚盖房子,我们两家发生纠纷,我打电话给乡X乡里派徐X来处理。徐X来处理时是二月份,周x刚的房子已经打桩定位。过了几天,邢某又来处理一次,后来还是村里来调解协商好的。周x刚建房期间,镇里没有人来调查建房情况。

2、证人徐x年9月19日证言:我是罗山县X村建中心的职工。我们村建中心共四人,邢某是所长,负责全面工作。村建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X镇建设进行规划和监管;调查、处理辖区X区内居民建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们辖区居民翻建房屋,应由建房房主写申请,四界邻居签字画押,所在村X村委会或居委会签字盖章,报到我们村建中心由主任审核后发证。建房动工时,房主应通知我们村建中心,我们派人放线、定位。如果房主不通知我们,我们也不知道,也没办法处理。我们村X区巡查。周x刚建房属于翻建,他开始没有通知我们村建中心。今年春上,他建房时和邻居发生纠纷。他邻居打电话后我们才知道他在建房。我和我中心的吕x亮一块去调查处理,当时我们安排周x刚与邻居协商好后方能动工建房。后来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我们去处理周x刚建房纠纷时,没有让他出示建房手续。我们没有因为他的建房手续问题让他停止建房,只是安排他与邻居协商好后才能建房。周x刚盖房时,我们没有去现场放线和定位。

3、证人张x忠2011年9月14日证言:我和杨x广、张X强三人合伙承包周x刚的房屋修建工程。今年农历二月底,周x刚的房子开始动工建设。我们不清楚周x刚是否有建房手续。周x刚建房打地脚梁那天,因为周x刚与邻居地界有些扯皮,有人来调查过。来的人就只协调周x刚与邻居的纠纷,没有要求停工,也没有干涉我们施工。周x刚触电死亡时,我和杨x广都在现场。

4、证人杨x广2011年9月14日证言:我村的周x刚盖新房,我和张x、张X强三人合伙承包翻盖。今年8月31日下午6点多钟,因漏电导致张x和周x刚二人触电身亡。我们是今年二月份开始动工建设的。我们不知道周x刚有没有建房手续。我们在打地基时,因四邻界限纠纷,来人调解处理过,后来也没有人阻止我们施工。

5、被告人邢某2011年9月22日供述:我从2010年5月至今任罗山县X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支部书记。我中心共6人。我负责全面工作。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X镇管理、环境整治、对农村居民建房进行监管,处理建房宅地纠纷。因为经费紧张,平时我们没有下辖区巡查,只有建房户打电话通知我们,我们才去验证放线;如果建房户不通知我们,又不发生纠纷,我们也无法知道他们是否在建房。今年农历二月份,周x刚建房时因为与邻居发生纠纷,这个邻居给我打电话,我和河口村支书一起去处理的。当时周x刚的房子已经打了地基,墙已垒了一米多高。我问周x刚是否有证件,周x刚说有老证,我没有查看证件。周x刚建房属于老房翻建,他至今没有向我们提出建房申请。老房翻建按规定,应先由本人写申请,说明理由,周围邻居及组里签字、村里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到我们村建中心,我们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划,就派人去现场放线,后才能动工建设。如果没有建房手续,我们就应该通知停工,不能建设。按规定,建设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房屋要请有资质的人设计和建设。如果没有资质,原则上我们让房主停工,重新请有资质的人方可动工建设。但现在农村建房都是没有资质的人来建设。周x刚当时说是请他亲戚建房,我当时只是去处理纠纷的,他村支书也在场,我就没有下书面停建通知。在我去处理之前,我安排负责北片村建工作的徐X去处理过周x刚与邻居的界限纠纷。

其2011年9月19日供述:(询问地点在罗山县X村民建房要先由本人写申请,组里和周围邻居签字,村里盖章、签署意见,有老证的,根据老证做规划,中心派人去现场打桩放线。建房房主请有资质的建筑老板承建。我们要求房主做设计,具体要盖几层,请建设局做彩图,但是农村都没有设计,也没有请正规的建筑商。按规定,我们中心在农村建房的施工期间,也应该派人去现场监督。我不清楚周x刚今年建房是否为老房翻建。他开始建房我不知道,他没有向中心申请。后来因排水沟问题他与邻居发生纠纷,河口的村干部找到我所包片的工作人员徐X,我们让周x刚写出建房申请等,后来周x刚与邻居私下协商好了,也没有向我们写申请。周x刚后来在建房期间我们没有派人去现场。现在农村建房需要土地证、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周x刚开始建房时说有手续,但他没有提供给我们。我们中心历任几任所长,搬了几次家,也找不到周x刚的房屋手续资料。

其2011年10月9日供述与2011年9月22日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其2011年11月9日当庭供述,供认其到周x刚建房现场后,了解到周x刚未办理建房申请手续,且雇请无资质人员进行施工,其没有责令周x刚停建,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情况。并供述2011年9月19日,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到其单位对其询问,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6、罗山县X村民委员会关于竹竿镇X组周x刚2011年春翻建房屋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属于私自建房的证明在卷。

7、罗山县X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周x刚建房没有向其单位申请,其单位也没有给周x刚办理过相关建房手续的证明在卷。

8、罗山县公安局竹竿派出所2011年9月23日证明、罗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罗安监管(2011)X号《关于竹竿镇X村民建房意外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结论》在卷,证明2011年8月31日下午,周x刚房屋建筑承包人杨x广在组织贴外墙瓷砖施工中,疏忽大意,安全防护意识不强而造成张x意外触电死亡;周x刚在施救张x过程中救援处置不当而导致自己又触电死亡。

9、土地使用者为周x刚的1990年10月20日城乡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四至界申报表、土地使用权现场查勘表、地籍调查申报表复印件在卷。

10、罗山县X镇政府分别与张x亲属、周x刚亲属关于竹竿镇政府给予死者亲属救助金的协议复印件各一份在卷,证明竹竿镇政府分别给予张x、周x刚亲属救助金x、x元。

11、罗山县X乡规划建设局2011年10月10日关于承建周x刚房屋的杨x广、张x忠、张X强无施工资质的证明在卷。

12、中国共产党罗山县X镇委员会竹发(2010)X号文件、罗山县X镇人民政府证明在卷,证明邢某自2010年7月12日至今任竹竿镇X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13、中共罗山县委办公室罗办(2005)X号文件、《河南省村X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河南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在卷,证明罗山县X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是行政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镇X镇建设等工作。村民翻建住房,应按规定申报,审批后应聘请有资质施工单位施工。否则,村建中心应书面责令停工。

14、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邢某到案经过证明在卷,证明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于2011年9月14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对罗山县X镇河口居民周x刚建房时触电死亡两人的线索进行调查。9月19日,该局侦查人员到邢某所在单位对邢某进行询问,被告人邢某如实供述了其没有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河口村民周x刚违法建房持续,并导致房屋在建过程中死亡两人的后果。该局于9月22日对邢某玩忽职守案立案,同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15、被告人邢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卷。

16、立案决定书在卷,证明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22日对被告人邢某玩忽职守案立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辖区居民周x刚未申办建房许可手续,且由无资质施工单位的人员施工的情况,发现后没有按照职责责令停建,并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造成周x刚在违法建房过程中和施工人员张x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周x刚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邢某失职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邢某不应对周x刚死亡后果负责,因周x刚死亡仍系违法建房导致,与被告人邢某对违法建房疏于监管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邢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邢某投案自首,经审理查明,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已掌握被告人邢某玩忽职守线索的情况下,到被告人邢某单位对其进行调查时,邢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邢某只能构成坦白,不构成自首。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邢某系投案自首的归案经过证明,与证人证言不符,不予采信。公诉机关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邢某系投案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多因一果,两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张x违章操作造成触电身亡,周x刚违章建房且抢救张x措施不当,亦触电身亡。被告人邢某没有履行监管职责是造成此后果的次要原因。其案发后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邢某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治民

审判员蔡韧

审判员方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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