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要求宣告王某红为无某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王某红的委托代理人张素英。

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王某红为无某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宣告无某事行为能力公民王某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焦作市矿山厂职工。现住焦作市X区X路一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是王某、张素英的女儿。申请人诉称王某红因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三级、冠某、糖尿病等疾病,经多次住院治疗无某,现已卧床不起,不能说话,双目失明,无某维能力,痴呆。2011年6月,经人民法院调解,与其丈夫离婚,现由王某负责照料其日常生活,故申请本院确认王某红无某事行为能力。

经审查,根据焦作腾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红的鉴定,王某红呼唤无某答、无某、无某知、无某言、不能执行指令、查体不合作,右上肢、双下肢肌张力高、各关节功能僵直、功能丧失、四肢肌肉萎缩明显、皮肤干燥,无某别能力、无某活自理能力。鉴定意见为:目前情况行为能力完全丧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王某红为无某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某、张素英为王某红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婧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