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刘某、陆某、梁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岑溪市人民法院

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岑溪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广西岑溪农村合作银行南渡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广西岑溪农村合作银行南渡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刘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岑溪市人,住所(略)。

被告陆某(曾用名陆X),男,汉族,岑溪市人,住所(略)。

被告梁某乙,女,汉族,岑溪市人,住所(略)。

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刘某、陆某、梁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覃某某、被告刘某、陆某、梁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合作银行诉称:被告刘某于2010年5月12日向其南渡支行借款x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5月7日,用于毛织厂周转资金;2010年7月27日再次向其南渡支行借款x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7月24日,并按季结算,到期本利还清,同时被告刘某之子陆某承诺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作上述借款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只归还部分利息。现被告刘某、陆某为逃避债务均已外出,无法与其联系。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刘某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陆某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至2011年7月25日止尚欠本金x元,利息x.23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判令:一、被告刘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利息x.23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7月25日止,以后利息按规定另计)给原告;二、对被告陆某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为陆某)在变卖或拍卖时原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由被告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有:1、2010年5月12日借款借据(№(略)),2010年5月2日借款申请书、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借款抵(质)押承诺书、抵押(质押)物品清单、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关于刘某申请最高额循环贷款的贷前调查分析意见、贷款审批呈报表、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刘某借款x元并已经获得x元贷款的事实;2、2010年7月27日借款借据(№(略))、2010年7月10日借款申请书、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借款抵(质)押承诺书、抵押(质押)物品清单、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岑农信抵借字[2010]第(略)号个人抵(质)押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刘某借款x元并已经获得x元贷款的事实;3、三被告及陆某金的身份证、陆某与梁某乙的结婚证,证明三被告之间的关系;4、岑溪市益达毛织厂营业执照,证明刘某个人经营岑溪市益达毛织厂;5、岑国用(2009)第换(略)号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告陆某,陆某曾用名陆X;6、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岑房他证市区字第X(略)号抵押权证,证明被告刘某向我行借款x元,以被告陆某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7、贷款综合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刘某借款逾期后,尚欠本金x元及利息x.23元。

被告刘某、陆某、梁某乙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某、陆某、梁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合作银行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0年5月7日,被告刘某(借款人)与原告的下属机构南渡支行(贷款人)、担保人陆某、梁某乙、陆某金签订了1份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编号:岑农信最高额借字[2010](略)号,被告陆某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房屋产权登记为陆某,产权证号为:岑房权证市区字第x号,土地证号为:岑国用(2009)字第换(略)号]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数额x元。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x元,期限为2010年5月12日至2013年4月25日。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额度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贷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还款方式等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与被告刘某签订了借款借据,该借据约定:借款用途为毛织厂周转资金,借款金额x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5月12日至2011年5月7日,利率为月利率4.425‰,上浮32%,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款。当日原告将借款x元借给被告使用。2010年7月26日,被告刘某(借款人)再次与原告的下属机构南渡支行(贷款人)、担保人陆某、梁某乙、陆某金签订了1份个人抵(质)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编号:岑农信抵借字[2010]第(略)号,被告陆某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房屋产权登记为陆某,产权证号为:岑房权证市区字第x号,土地证号为:岑国用(2009)字第换(略)号]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追加抵押登记手续,追加抵押债权数额x元。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用途为毛织厂周转资金,借款金额x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7月26日至2011年7月24日止,利率为5.31%,上浮32%,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款。2010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1份借款借据,将借款x元借给被告使用,该借据的内容除借款期限变为从2010年7月27日至2011年7月24日止,其余内容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被告借到上述两笔借款后,已按合同约定利率结清2010年12月20日前的利息,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未按约定结算利息,双方酿成纠纷,计至2011年7月25日止,被告刘某尚欠借款本金x元,利息x.23元。原告于2011年7月28日诉至本院,提出其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合作银行前身是岑溪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渡信用社(现已更名为南渡支行)是原岑溪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下属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被告刘某与陆某金是夫妻关系,被告刘某与被告陆某是母子关系,被告陆某与被告梁某乙是夫妻关系。被告刘某开办岑溪市益达毛织厂,属个人经营,经营者刘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下属机构南渡支行与被告刘某、担保人陆某、梁某乙、陆某金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和个人抵(质)押借款合同是双方经协商后,意见一致而签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各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依两份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贷款x元给被告刘某的义务,依法享有按期收回本金、利息的权利,被告刘某贷款后,在合同期内只归还了至2010年12月20日前的贷款利息,本金未归还,属违约行为,依法还应偿还尚欠贷款本金和逾期贷款利息。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刘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利息x.23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7月25日止,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规定另计),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同时被告陆某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房屋产权登记为陆某,产权证号为:岑房权证市区字第x号,土地证号为:岑国用(2009)字第换(略)号]为该两笔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作抵押担保,是经房屋共有人同意,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合法有效。据此,原告主张被告刘某不履行债务时,对被告陆某所有的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地产在拍卖或变卖时就未清偿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计至2011年7月25日止利息x.23元(从2011年7月26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规定另计)给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合作银行;

二、被告刘某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广西岑溪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陆某所有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地产[房屋产权登记为陆某,产权证号为:岑房权证市区字第x号,土地证号为:岑国用(2009)字第换(略)号]在变卖或拍卖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诉讼受理费76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某负担。

上述应付之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略)),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杰雄

审判员程健良

人民陪审员黄文发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冠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