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乙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乙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我二人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威、张某乙萌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个人负担;共同财产归婚生子张某乙威、张某乙萌所有。

被告王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家庭和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于1990年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婚生长子张某乙威(又名张X),1997年婚生次子张某乙萌。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偶为家务琐事生气、打架。原、被告共同财产有1座四间平房、存款x元,有共同债权x元,无共同债务。被告在原告家无个人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关于婚姻形成、子女状况、婚后感情的一致陈述及有关书证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于1990年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已构成事实婚姻。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有责任提供关于其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而未提供,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张某乙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乙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中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建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