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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略)。

委托代理人张波,重庆市X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略)。

委托代理人黄印,重庆市X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张晓云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波、被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我与被告周某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现在万州区某某小学读六年级。婚前我与被告周某接触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未能互敬互爱并未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由于双方无共同语言、缺乏沟通、性格不合等常发生吵打。2008年我外出打工,2009年春节回万州,但双方关系仍未改善,故我2009年春节后又外出打工,至今双方仍无任何联系、互不尽夫妻义务、经济上互不往来,分居长达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2、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某;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周某承担。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胡某所陈述的关于双方相识以及子女情况属实;所诉我与原告夫妻感情不好不是事实。1、我与原告的夫妻关系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家庭无矛盾,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女儿不可缺少父爱母爱;2、我与原告认识时间少,但在一起共同生活很多年,有感情基础;3、原告所述性格不合不是主要的,每个人都有各自性格,虽然双方因为打工生存需要,有时不在一起,但并未因此导致感情破裂,我眼睛视力不好。由此,恳请法院为了家庭和谐幸福及女儿的健康成长,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于199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现在万州区某某小学读六年级。婚后本案原、被告与被告周某的父母生活居住在一起,双方当事人在生活中时而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胡某在庭审中陈述自己于2008年外出打工,曾经让老乡给女儿的生活费带给女儿的外婆处;2009年春节原告胡某回到万州并给了被告周某6000元,2009年春节后原告胡某外出后一直没回家,但叫老乡把给女儿的生活费、衣服带给原告的父亲。被告周某陈述自己于2011年2月去武汉打工,至今没回家。

另查明,本案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原告胡某称婚后共同财产有:婚后改建的位于(略)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套,被告周某辩称婚后改建房屋的钱是被告周某的父母和爷爷出的,原、被告只是共同出了力;原告胡某称被告周某处有存款x元,被告周某辩称自己无存款且知道原告胡某有存款;原告胡某称2008年外出打工前,被告周某的姐姐周某找原告胡某借款x元,借条现在被告周某处,被告周某否认周某找原告胡某借钱一事,并称自己因原告胡某离家外出打工,向派出所报案找原告而产生了债务7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周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观点各持己见未能协商一致。

本案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有:结婚登记档案一份、对本案原、被告的婚生女周某的调查笔录一份、原告胡某的临时居住证一份。被告周某对原告出示的结婚登记档案和临时居住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无法当庭核实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对周某的调查询问应有被告周某在场。本案被告出示证据有被告周某的残疾证一份。原告胡某提出该残疾证系复印件,且不能证明被告周某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周某现在武汉打工证明其能自食其力。本院对原告胡某出示的结婚登记档案和临时居住证在本案中的证明力予以确定其证明效力。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从相识恋爱到结婚,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也建立起了真正夫妻感情,双方当事人在生活中也能相互帮助、体某、尊重。近年来本案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发生分歧、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不妥之处。被告周某的书面答辩意见已当庭表示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家庭和睦,坚决不同意离婚的观点。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理应相互沟通、多交换意见是能够解决的,彼此之间应互谅互让和相互体某,多为家庭及孩子着想,夫妻要共同对家庭尽责任和义务,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现因原告胡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已达到法定离婚条件的证明目的,由此,本院对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某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上诉费,又未获得缓交、减某、免交司法救助申请批准后拒不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某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某张晓云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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