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陕县兴达煤矿与姜某、张某债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兴达煤矿。住所地:河南省陕县X村。

负责人:王某乙,该矿矿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男,39岁,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50岁,汉族,无业。

上诉人陕县兴达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姜某、张某债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裁定,以“本案劳务合同的对方是朝阳煤矿,张某是职务行为,张某不是适格被告,灵宝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陕县人民法院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原陕县X乡朝阳煤矿(现合并于陕县兴达煤矿)欠原审原告姜某劳务款和风险抵押金而引起的诉讼,原审被告之一张某是在其接受该矿法人代表授权委托期间给原告出具的收据,张某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上诉人上诉称张某不是适格被告、灵宝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陕县兴达煤矿住所地陕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裁定;

二、灵宝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陕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敏英

审判员李红英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焦玉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