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宜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梅某、陈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宜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梅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宜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梅某、陈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某、陈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28日,被告梅某在宜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元,并由被告陈某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2.45‰,按月结息。借款期限为一年,2009年5月28日到期,借款逾期月利率为17.43‰。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梅某偿还利息1556.25元(利息清至2008年9月30日),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梅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剩余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按照月利率12.45‰计算,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被告陈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梅某、陈某乙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合同一份。2、借款担保书一份。3、借据一份。4、催收通知书一份。以上证据共同用以证明:2008年5月28日,被告梅某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12.45‰,按月结息;借款2009年5月28日到期,逾期月利率为17.43‰。被告陈某乙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借款担保保证书,自愿为梅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据,并向被告梅某提供了x元借款。2010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陈某乙催收了该借款。

被告梅某、陈某乙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法庭调查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基于以上证据分析认定,结合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梅某于2008年5月28日在原告宜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x元,被告陈某乙为该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2.45‰,按月结息;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09年5月28日到期;被告陈某乙为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09年5月29日至2011年5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梅某偿还利息1556.25元,利息清至2008年9月30日,但被告梅某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2010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陈某乙发出了催收该笔借款的通知书。

本院认为:原告宜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梅某签订,并由被告陈某乙为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梅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某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梅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陈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如不按期还款,则原告按照17.43‰计收利息。”即双方仅对计收利息约定了一个数字,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因此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宜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同时支付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5月28日止,按照月利率12.45‰计算的利息;并支付2009年5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陈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4元,公告费200元,共计1144元,由被告梅某负担,被告陈某乙负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江

审判员张汉宗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阮依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