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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某乙、孙某、史某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丙、王某丁,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戊,北京市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史某乙、孙某、史某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判长杨金书

审判员胡科

人民陪审员曹红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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