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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诚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石油化工机械厂破产清算组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12-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四初字第1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诚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昌军,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石油化工机械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东营市经委。

代表人宋某某,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薄某某,男,东营市经贸委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东营诚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东营市石油化工机械厂破产清算组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市石油化工机械厂破产清算组X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该企业的破产财产扣除抵押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提请本院裁定终结东营市石油化工机械厂的破产还债程序。本院于2002年10月21日作出(2000)东中经破字第5-X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终结东营市石油化工机械厂的破产还债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宋某美

审判员潘霞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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