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某

时间:2007-08-21  当事人: 曾某   法官:法官楊振權、法官袁家寧、法官湯寶臣   文号:CACC389/2006

CACC38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38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6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曾某

(TSANGKWOKLAM)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8月21日

判案日期:2007年8月21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2007年8月31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2007年8月21日,本庭拒絕批准曾某的上訴許可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2.本案是一宗“倫敦銀”騙案,控方指受害人黎慧群女士被騙去20萬元。

3.2001年6月11日黎女士按東方日報招聘文員的廣告,前往灣仔盧押道溢興公司(“溢興”)寫字樓應徵,並成功獲聘為文員。

4.黎女士開始工作後,便有多名“溢興”職員以不同手法,游說她從事倫敦銀買賣。買賣方法是接收一些客戶賺錢的戶口,原因據稱是該些客戶未有及時匯款,令其戶口可由“溢興”的員工承讓。

5.2001年6月19日,黎女士用5萬元現金接收據稱是一名台灣客存有6萬元的戶口,另加上15萬元,即以共26萬元買入了59手倫敦銀。

6.黎女士事後懷疑被騙,故報警求助。後來申請人曾某表示會還款給黎女士,換取她撤銷投訴,但其後黎女士所收到的是一張空頭支票。

7.2001年6月19日,警方拘捕了7男5女,包括申請人在內。申請人獲擔保,但他違反警方保釋條件,在2002年11月19日離開香港前往中國內地。

8.2006年6月8日,申請人從內地經羅湖入境時被拘捕並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申請人否認控罪,案件在區域法院源麗華法官席前審理。

9.經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3年6個月。

10.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希望獲准就定罪上訴。

控方證據

11.控方沒有提出直接證據指“溢興”沒有參與倫敦銀買賣。但控方根據金銀貿易場的總經理及政府庫務會計師提出的意見指倫敦銀買賣商要有雄厚的資金支持買賣,而金銀貿易場的會員淨資產值需為500萬元以上。倫敦金銀交易商亦必須直接或通過合資格的銀行在倫敦持有貴價金屬結算及交收戶口,以及在紐約市場持有美元結算及交收戶口,才能能參與倫敦銀的交易。

12.由於買賣倫敦金銀風險大,客戶需繳交足夠保證金而雙方亦要安排保證金不足時的處理方法。根據政府庫務會計師的證供,59手倫敦銀價值達600萬元而正式交易付款要在認購日2天後完成。

13.根據黎女士的證供,“溢興”職員指公司營運塑膠用品及銀器,廠房在東莞。黎女士上班當天,有人教她將一疊單據的美元化算為港元,申請人曾某促他人教導黎女士,亦有拿取了她的銀行存摺,指稱以便辦理出糧手續。

14.其後申請人告知黎女士“溢興”員工有買賣倫敦銀並可接手承讓一些客戶的戶口,並可全權控制戶口,亦有同事告訴黎女士曾某取可觀回報。申請人更表示因自己是高級職員,故不能參與公司的倫敦銀買賣。

15.黎女士結果被說服,先將5萬元交給申請人以接收一名客戶值6萬元的戶口後再將15萬元交給申請人,目的是購入59手倫敦銀。黎女士亦曾某申請人的指示表面上以電話與公司的中央系統直接進行買賣倫敦銀。

16.當黎女士懷疑被騙後,申請人表示可將金錢退還給她,並着她撤銷投訴,但結果黎女士只收到一張空頭支票。

答辯理由

17.申請人作供時指自己亦是受聘於“溢興”先學習計數,後有人教他買賣倫敦銀,但他因不能負擔20萬至30萬元的資金,故未能成功開立戶口。

18.申請人表示曾某取過黎女士的資料進行核算,但從沒有游說過她接收客戶的戶口並或買賣倫敦銀。

19.申請人同意曾某取過黎女士共20萬元,但辯稱是按上司指示辦事,而個人亦沒有得益。申請人表示不肯定有否向黎女士聲稱買賣倫敦銀公司有真假虛實,而“溢興”是實力雄厚公司。申請人亦指自己對“溢興”的運作一無所知,只是根據上級指示行事。

20.申請人指棄保離境是因在內地有欠債。

原審法官的裁決

21.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的證供並接納黎女士的證供。原審法官強調申請人在溢興身任要職,曾某黎女士收取巨額金錢,故不可能只是月薪6,000元的職員。

22.原審法官根據控方案情推論“溢興”基本沒有為黎女士進行任何倫敦銀買賣,而申請人對事件亦是知情,故裁定申請人串謀詐騙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23.代表申請人的孫錦熹大律師提出兩點上訴理由。孫大律師指原審法官不應推論“溢興”沒有為黎女士進行倫敦銀買賣,更不應推論申請人對事件知情。

討論

24.誠如原審法官指出,“溢興”聲稱替黎女士進行價值不菲的倫敦銀買賣卻沒有發出任何買賣文件。申請人沒有要求黎女士開設戶口卻收取了黎女士20萬元現金聲稱用作替黎女士購入總值600萬元的59手倫敦銀,但“溢興”沒有交待買賣價錢或數量,更沒有預先和黎女士商討有關的財政安排。“溢興”是在案發後才將有關地址登記為業務地址。“溢興”亦從未成為金銀業貿易場的會員。

25.再者,當黎女士投訴受騙,申請人要求她撤銷投訴,聲稱可以退款,黎女士亦在2001年7月3日收取了一張期票,作為退款。

26.當黎女士開始上班時,有人向她表示“溢興”經營塑膠用品及銀器生產。

27.從整體證據觀之及在沒有任何可接納的證據以推反控方證據的情況下,原審法官裁定“溢興”根本沒有為黎女士進行任何倫敦銀買賣絕對合理正確。

28.孫大律師指證據不足以支持原審法官推論申請人對事件知悉的立場更是基礎不足。

29.根據黎女士的證供,當她上班第一天,申請人便要求黎女士交出銀行存摺,聲稱用作出糧之用。

30.申請人更向黎女士游說買賣敦倫銀的公司有真假虛實,而“溢興”是實力雄厚的公司,以消除黎女士的疑慮。申請人游說黎女士承讓一些客戶的戶口,更向她表示用公司大堂的電話與中央系統直接接洽買賣倫敦銀。

31.申請人不但直接取了黎女士20萬元,更在黎女士作出投訴後,向她表示可以向她退款以換取她撤銷投訴。申請人更向黎女士取得銀行戶口號碼,聲稱會向她償還款項。

32.申請人辯稱自己只是低級職員,對事件全不知情,他的說法和有關證據絕不相符。他不但向黎女士聲稱是“溢興”的高級職員,更向她表示自己對“溢興”的倫敦銀買賣運作認識深厚,亦向她收取了大額現金。

33.原審法官推論申請人是同謀之一,和他人串謀行騙黎女士絕對是正確合理的推論。

討論

34.對申請人被裁定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任何不妥之處。

35.因此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就定罪上訴。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謝啟聰律師行轉聘孫錦熹大律師代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曾某 行政 香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