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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郑××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刘江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其与被告2008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领取结婚证书,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刘×。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对她经常进行打骂,不让她与异性交流,砸她手机,两人难以沟通,因此诉来法院要求:1、判令其与被告离婚;2、孩子刘×(×年×月×日出生,男。)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400元;3、原告陪嫁物豪爵摩托车一辆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辩称,其对原告一直很好,其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与被告刘××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刘×。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意上的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之间感情尚可。二人均系初婚,于2010年5月18日开始分居。2011年5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其对对方比较好,但对方对自己及自己家人均有一些不当行为。经本院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从相识、恋爱到结婚已建立起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与关心,不应为一些小事斤斤计较。双方虽然年轻,可以气盛,但切记你们已经为人父母,应该多为孩子的成长考虑,为自己孕育的生命负起责任。二人本是为一些琐事产生矛盾,生活中琐事难免,矛盾也是难免,原、被告应该珍视感情、珍视婚姻、珍视家庭,负起一个成年人的责任。原、被告感情基础良好,仅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江蕾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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