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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诈骗案

时间:2000-06-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二中刑初字第24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沪二中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江苏省太仓市华南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某经理,住(略)。因本案于1997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1999年6月19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公安局宝江分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陆某、李家,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99)沪检二分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陆某、李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1995年1月以华南公司名义与上海宝钢新事业发展总公司红达综合公司(以下简称红达公司)签订购买钢材合同。在签订合同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国有企业的财物,价值人民币440余万元。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陈某甲否认有诈骗故意。辩护人认为华南公司拖欠红达公司的货款是事实,本案系债务纠纷,指控陈某甲实施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庭对陈某甲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4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经人介绍结识了红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国、副经理宰某某,商谈从红达公司购进冷轧板业务。被告人陈某甲于同年12月16日、26日,以华南公司名义与江苏省太仓市交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经理陈某己秋先后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华南公司以人民币2,900元/吨的价格向交通公司出售俄罗斯产冷轧板1,800吨。1995年1月10日,陈某甲以华南公司名义同张某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华南公司以人民币3,960元/吨(包含人民币60元/吨的运费)的价格从红达公司收购独联体产冷轧板2,000吨,同时约定,冷轧板运到太仓后,陈某甲须先付40%的货款,余款在同年6月付清。陈某甲明知华南公司当时帐上实际资金仅有不足人民币800元,仍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太仓市支行娄东办事处主任陆某丁虚开了一份资金证明,并向张某丙等人出示证实陈某支付人民币300余万元即40%货款的能力。

红达公司在签约后不久即将2,131.49吨冷轧板如约运抵华南公司指定地点太仓市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仓库。被告人陈某甲随即将其中的129.8吨冷轧板运至太仓市苏港金属材料公司,以人民币3,965元/吨的价格将这批冷轧板冲抵其欠苏港公司的部分债务,剩余的冷轧板卖给了交通公司。至1995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从交通公司给付的货款中提取人民币362万余元支付给红达公司,余款被其用于归还欠债等。1997年12月,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被依法追缴赃款人民币20.5万元发还红达公司,至今尚造成红达公司人民币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冷轧板购销合同、虚假的资金证明、收库单、销售冷轧板的发票、收条、还款协议书和交通公司支付华南公司货款及代华南公司支付欠款的委托书等书证;有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宰某某、陆某丁、陈某己秋和交通公司财务人员陆某英的证词分别证实与陈某甲交易冷轧板、货款往来、代陈某还债务等的事实;证人王某某、陆某戊、顾某某、郭某荣的证词证实了陈某甲在此期间分别归还太仓日新染料化工厂、太仓中保工贸公司、太仓华光电源电器仪表厂、张家港市异型钢厂欠款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事实作了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利用签订合同,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致集体企业损失达人民币4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对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其无犯罪故意及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债务纠纷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和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第53条第1款、第6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二、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某刚

代理审判员刘忠伟

人民陪审员秦源兴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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