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汤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6日夜,被告人汤某在本市X区X路“绿田园”蔬菜超市,用钢丝钳将该店门锁剪断,入室盗得电子秤1台(销赃所得20元),诺基亚手机1部(销赃所得40元),零钱100余元。

2011年3月8日夜,被告人汤某在本市X区X路“阳光豆腐汤”饭店,用钢丝钳将该店门锁剪断,入室盗得“步步高”复读机1部,大铝锅2个(销赃所得45元),零钱70余元。

2011年3月25日夜,被告人汤某在本市X区X路“吉祥”饺子馆,用钢丝钳将该店门锁剪断,入室盗得大铝锅2个(销赃所得40元)。

2011年4月20日夜,被告人汤某在本市X区X路“绿田园”蔬菜超市,用钢丝钳将该店门锁剪断,入室盗得电子秤2台(销赃1台所得20元),零钱2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汤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毛某、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笔录和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和被盗赃物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有关发票票据,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汤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汤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2年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映晖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袁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审 刑事 判决书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