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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梅、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以来,李某某自称是河南省公安厅三处处长,以能够往高某公路、机场等单某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刘某×介绍的田×、李某×、高某、刘某×、单某×5名被害人现金x元,骗取被害人孙某现金x元,合计人民币x元,后退还被害人x元。

2010年5月至8月,李某某自称是河南省公安厅三处处长,能够帮人办事,以能够安排学生上大学、办大专毕业证、转某、安排公务员为由,骗走刘某×介绍的被害人刘某×、冀×、梁×、薛某×、王某×等5人现金共计x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无异议,但其没有冒充公安三处处长,也是受害人,未用任何欺骗手段,说过办不成退钱,没退的是刘某×不让退,说再等等办。

辩护人辩称:(1)本案事实不清;(2)本案不应由邓州市公安局管辖;(3)李某某并未隐瞒真实身份,也未虚构事实;(4)李某某应退该款,未拒不返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自称是河南省公安厅三处处长,以能够往高某公路、机场等单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刘某×介绍的田×x元、李某×x元、高某x元、刘某×、单某×x元,骗取孙某x元。以能够安排学生上大学为由骗取刘某×x元;以能办大专毕业证为由,骗冀×、梁×各5000元;以能够办转某为由,骗取薛某×x元;以能够安排公务员为由,骗取王某×x元。案发后,退出x元给被害人刘某×、单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是2008年通过一个朋友认识刘某×的,我以前是省公安厅三处主管的保安协会,任服装部副主任,去年刘某×让我介绍帮人安排工作,给我打了钱,工作也都没有安排成,因为刘某×知道我在高某路上有熟人,他就问我能往高某公路X排不能,我说联系联系再说,后来我就给公安厅的贾某打电话,贾某说行,这才让刘某×往我卡上打钱,后来又通过贾某(自称高某职业学校顾问)准备往高某上安排的人在高某职业学校学习,刘某×介绍的人应该有一个人去这个学校学习过,别的没有人去这个学校学习过,后来再有安排的就直接找这个学校的校长王某×,王某×说再安排人了就不用学习了。就上岗培训,刘某×让我往高某上安排的有李某×打的是x元,田×和高某是x元,上大学安排的是刘某×,给的是x元,当兵转某的薛某×给的是x元,还有一个给5000元叫办大专证,还有一个王某×的打了x元叫安排警察的,这些人的工作都没有安排成。王某×的x元我给领导了他现在出差了。我没有能力安排工作,刘某×问我时候,我都说我找别人找领导安排,安排不了退钱,我帮别人安排工作一般都有几千块钱的好处费。我没有说过我是公安三处的处长,刘某×给所有要我找工作的人介绍说我是李某长,我只是解释一下叫主任,其他没多说。我收李某×x元,田×x元,高某x元,这x元其中x元给高某技术培训学校校长王某×了,剩下x元花了。另外两个人我共收了x元,我说给他们安排到机场地勤上,后来事情没办成,退了x元,剩下x元钱我和刘某×花了,安排转某的事,刘某×给了我x元,有5000元找路子办,剩下x元花了,安排刘某×上大学刘某×给了我x元,我说能安排他去河南财经学院上学,x元花了,我有个老乡叫王某×在财经学校教学,我当时想着找到他也许能安排上学,就包揽下来,事情也没办成,钱我除了请王某×吃饭花了一点,剩下钱我花了,刘某×让我给两个办大学毕业证,一个人给我5000元,总共是x元,因刘某×说要求办的毕业证能网上查到,我也没有啥路子,就找了一个搞装修的老乡王某×办了一个假的,花了3000元,剩下的钱我花了。给王某×找工作收了x元,这x元我全部送出去了,但送给谁我不能说,事情现在还没有结论,办成办不成不好说,办不成我负责还这x块钱。孙某是蔡××介绍来的,也是往高某上安排,收的是x元,后来没有安排成,钱也没退。我总共收刘某×、徐××、王某×三个人的钱,总共有100多万,但是我退有一部分,大部分都是用于介绍到高某上上班,但是我一个也没有办成,钱我送给贾某一部分,其他的钱我都花了。其供述证实了骗取刘某×等人钱的事实。

2、证人刘某×证言,我是2007年10月份在郑州市区通过一个朋友认识李某某的,和他交往一段时间,听他说能安排工作,他说他是省公安厅三处的,是副处长,我就找他安排几个人,李某某说他有这个关系能安排,我就从去年11月份好几次给李某某卡上打了30多万元,但是到现在李某某都没给我安排一个人,我打电话给他说退钱,但一直往后推,当时我在郑州他给我亮过保安协会的证件,我当时也没在意,给白牛乡X村的单某×往铁路X排,给我x元,第二个是白牛乡X区住也叫往铁路X排,给我x元,第三个是田×往高某上安排,给我x元,第四个是高某叫往高某上安排给我x元,第五个是李某×叫往高某上安排给我x元,刘某×往大学安排给我x元,薛某×转某给我x元,冀×给我5000元办中原工学的大专证,就这些人,这些钱我都给李某某了,还有一个叫王某×的说是安排法警给x元,但是李某某没能安排一个,总共是x元。其证言证实了让李某某办事,给李某某共x元的事实。

3、被害人王某×陈述(王某×之父),2009年5、6月份,我姐的婆家兄弟刘某×说认识省公安厅的领导,有关系能安排工作,我说看能不能进公安上,刘某×问过后说能进,让先拿x元,我给他x元让他办,也没打手续。一直到2010年下半年,我追问刘某×,他说上当了,一直在找对方,钱没有退。刘某×说是公安厅一个姓李某领导,让他在办。其证实了为给其儿子找工作被骗x元的事实,与证人刘某×证实的这一事实相一致,又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收到王某×x元的事实相互印证。

4、被害人李某×陈述,2009年9月份,刘某×领着我去郑州,到一个姓李某办公室让去培训,我就和另一个人去银行把x元打到姓李某卡上,就在郑州高某职业学校培训两个月,还通知考试,考完试等通知,等到现在也没通知我上班,听刘某×说姓李某什么副处长。

5、证人裴某证言,我们是通过同事认识刘某×,听同事说他有一个亲戚在省公安厅是个处长,他通过那个处长给同事的儿子安排好工作了。认识后他知道我儿子当兵快复员了,2009年8、9月份,刘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带儿子李某×去郑州见李某长,就由我姐裴某×带李某×去郑州见李某某,请他俩吃饭后,到一个信用社给李某某打了x元。转某后李某某承诺说三个月就能安排上班,李某×当时还留在郑州培训了三个月,培训后叫回来等,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安排好工作,也没给我们退钱。其证言证实了被骗走x元的事实,与李某×的陈述相一致。

6、被害人田某陈述(田×之父),我被人诈骗了,被一个叫李某某的人以能给我儿子安排工作的名义骗了x元。听刘某×说他是河南省公安厅的一个处长,说能把我儿子安排到高某公路上上班。去年十来月份,刘某×让我把儿子领上去郑州,见李某某是在一个食堂里,刘某×介绍李某某是公安厅的李某长,吃饭时,李某诺交x元后三个月就能安排到高某公路上上班,那x元在去郑州之前已经转某刘某×的帐上了。后一直安排不了,我多次给他俩打电话,他俩一直说快安排了,到现在也没有安排好,也没退钱。通过刘某×、李某某还骗有四五家人。其陈述证实被骗x元的事实。

7、被害人高某陈述,2009年12月份,我和我妈以及刘某×一起从邓州坐车到郑州见到李某某,在一个饭店里请他们吃饭,记得见到李某某时,刘某×介绍他是李某长,吃饭时他们说给我安排工作没问题,让别着急。我们去郑州,我爸已经给李某某汇了x元。后来催他们,他们一直往后推,工作没安排好,钱也没有退。

8、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其儿子高某去郑州见过李某某,并汇给李某某x元,到现在没安排工作,也不退钱的事实。与高某陈述的被骗x元事实相一致。

9、被害人梁某陈述,2008年8月份,梁×中专毕业文凭低,不能安排工作,通过朋友认识刘某×,刘某×说能办正规文凭,到2010年8月底能办来,刘某x元,我先付给他8000元,剩余x元办成后再给。听刘某×说找的人是省里领导,在郑州住。证实给梁×办毕业证给刘某×8000元的事实。其证言与刘某×证实办毕业证给李某某5000元的事实能相互印证。

10、被害人薛某陈述,程××告诉我,他认识一个叫刘某×的人,刘某×认识有些关系,可以给我儿子薛某×转某,程××又找一个叫杨××的人担保,我这才相信,就给刘某×x元,事办成后再给x元。2010年5月4日将钱给刘某×,当时承诺6月底办不成就退钱。6月24日,我儿子打电话说那批转某没有他,我就赶紧问刘某×,刘某没事再等等,一直到9月份还没办成,我就让刘某钱,我追的急,他退了x元,还有x元没退。

10、证人杨××证实,2010年5、6月份,刘某×和程××找给别人安排士官,对方不相信,叫他担保的事实。

11、证人程××证实,刘某×说他认识一个叫李某某的人,是公安厅三处处长,能办事。正好有个亲戚薛某×当兵想转某,冀×想当兵没有大专毕业证。后刘某×给李某某联系说能办,刘某转某得x元,先付x元,办大专证5000元一次付清,共计x元。我见过李某某两次,饭桌上他自称是公安厅三处处长有关系,啥事都能办,说我这两件事很小。2010年上半年,刘某×说毕业证办出来了,后一查是假证。其证实的情节与杨××、薛某证实的情节相一致,印证了李某某自称是公安厅三处处长诈骗的事实。

12、被害人冀××证言(冀×父),程××说刘某×认识人能办大学毕业证,当时就想给冀×办一个去当兵。刘某×说要6000元可以办正规,网上也可以查到的大专证。钱给刘某×一两个月后,他送来一个毕业证,我一看是假的,上网也查不到,钱一分也没退。

13、被害人孙某陈述,2008年7月份,我中专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后通过蔡××认识李某某,李某能安排。2009年3月的一天,我和我父亲、蔡××到郑州“耀华保安服饰有限公司”给李某某x元,是他儿子收的,打的收条,说一个月内安排工作。9月份,李某某打电话说让去“高某职业技术学校培训”。到12月中旬,学校安排我们到郑州莆田某速站上班,到那才知道自己是临时工,签不来合同,给李某某打电话,他一直躲着不见,直说自己在外地。李某某说他是郑州市保安协会的会长,认识省公安厅的人,往高某上安排工作一定是正式工。证实被骗x元的事实。

14、证人刘某×证言,2009年春的一天,刘某×说可以往飞机场安排人,他认识省公安厅三处的李某长,花点钱安排,是正式工,我给刘某×x元,刘某×又联系她同学单某×,她父亲也给刘某×x元,然后让回去等。9月份左右,刘某×带着我和刘某×、单某×去新郑机场,也见到李某长,李某长带着刘某×和单某×进去转某圈出来,告诉说来晚了再等等。第二天又去找李某长,李某长将他俩的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要了一份,并要了免冠照片,然后让回去等消息,等等没给就找刘某×要钱,刘某×说也找不到李某长。后来听刘某×说李某长叫李某某。去年我追得急,他退了x元,还有x元没退。证实了刘某×、单某×被骗钱的事实。

15、被害人单某陈述,2009年8、9月份,刘某×说他在郑州市认识人能安排上班,我一听说能给闺女安排工作都赶紧筹钱。10月26日上午,在刘某×的办公室给他x元,当场写了保证书在12月20日前上岗。他是通过一个姓李某人,在省里上班。后多次催刘某×,他一直拖,到现在为止没办成。2010年秋,刘某×分二次退还我x元,还有x元没退。证实给刘某×x元的事实。

16、证人王某×证言,李某某找我说有个亲戚想上大学,让帮忙,告诉我刘某×考了343分,当时一听就将他回绝了,因为录取分数线500多分,差的太远了,他不死心,还常打电话,后来就没咋理他。当时分数没下来,就在一起吃过饭。证实了刘某×上大学,李某某让其帮忙的事实。

17、证人王某×证言,郑州高某职业学校是正规学校,但效益不好,后来就商量宣传学校有高某内部名额,经过三个月或六个月培训后可以成为高某公路正式员工,每介绍一个学生提成1000-2000元奖金。贾某是学校的常务副校长,就业办主任通过一个叫李某某的人介绍来14个学生,收x元。后来又先后两次给李某某卡里汇了x元,学校没有能力往高某路X排正式员工。

18、证人贾某证言,几年前我通过一个买服装的朋友认识了李某某,相互留了电话。2009年秋天我和王某×一起办事,李某某联系吃饭,李某某问起高某职业学校的事,王某×就介绍了,李某某说刚好有几个学生,改天送到学校。李某我打电话拿x元,我就领他将钱交到财务上,之后又送来学生我就不知道了。总共给我x元,钱一直在我手里,我打招呼先将学生收下。后来学生培训后,一个也没安排上班,李某着退钱,我找到王某×让他将财物上收的x元退给李某某,并且我自己收的x元分两、三笔汇给李某某,并说从此两清。我在学校没担任任何职务。证实其将收到的钱全部退给李某某的事实。

19、存款凭条,证明刘某×汇给李某某款x元的事实。

20、扣押清单某收条,证实李某某收到孙某x元,王某×收到孙某等人x元的事实。

21、河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证明,证实公安厅三处无李某某此人,河南省保安协会于2009年8月撤销,现无此机构。

22、银行凭证,证实贾某汇给李某某x元的事实。

另有户口证明、河南省公安厅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辩解及辩护人辩称的本案事实不清,李某隐瞒真实身份,未用任何手段欺骗他人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刘某×给所有要找工作的人介绍其是李某长,他自己只是解释一下叫主任,其他没多说的事实,与证人刘某×证实认识李某某后他说是省公安厅三处副处长,有关系能安排工作的事实相一致。又与被害人李某×、田某、高某、程××等人陈述的见到李某某后刘某×介绍是李某长,后给其汇钱的事实相互印证。被害人刘某×、单某×等人均陈述将钱给刘某×,由刘某×汇给李某某,李某某还将刘某×、单某×领到飞机场参观的事实,与刘某×的证言相一致,充分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冒充省公安厅三处处长,在其没有能力安排他人到高某、飞机场上班的情况下,还向他人承诺,骗取他人信任,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又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解本案不应由邓州市公安局管辖的理由,经查,本案的被害人属邓州市,且大部分钱交给刘某×,由刘某×汇到李某某郑州的账户,本院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管辖的范围,故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辩解没退的款是刘某×不让退及辩护人辩称李某某未拒不返还该款的事实,经查,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本案诈骗款给被害人。(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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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某刚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兼)书记员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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