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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李某与被申诉人魏某甲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魏某甲之父。

申诉人李某与被申诉人魏某甲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许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许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幸出庭。申诉人李某,被申诉人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朱雅乐

审判员陈建华

代理审判员马龙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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