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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胡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孟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日婚生女儿孟某果。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6月因生活琐事生气,2008年12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09年9月被告回舞阳找原告协商离婚没有离成,此后被告又外出打工,至今没有音信,原告多次打探始终找不到被告,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对女儿不尽家庭义务和抚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胡某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与被告胡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孟某果。原、被告从2008年6月因琐事开始生气,2008年12月分居,2009年9月以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没有音信,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履行夫妻义务,也不尽抚养女儿的责任,原告于2011年6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时原告不再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2008年6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开始生气,2008年12分居生活,2009年9月以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没有音信,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不尽抚养女儿之责,现被告下落不明,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婚生女儿孟某果原告自愿抚养,庭审时原告不再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同时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孟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孟某果由原告孟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红伟

审判员陈国良

人民陪审员高耀利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赵东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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