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驻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丽,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驻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香港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法律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候某某,男,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997年7月22日,原告山东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东营市交通指挥中心大楼工程的劳务作业层承担施工任务。工程已按期完工,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分三期偿还拖欠原告山东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的工程款(略).10元。其中,2003年2月15日前付15万元,2003年5月15日前付15万元,2003年8月15日前付清全部余款;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及其它诉讼费用4544元,由原告山东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负担;
三、鉴于原告山东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已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补偿原告诉讼费用支出7952元,该款亦于2003年8月15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潘霞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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