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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耿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耿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诉称:经人介绍与陈某认识,陈某说自己有某作、有某、未婚,与陈某认识不久于2009年8月31日在信阳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才知道受骗,加之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婚后不久就分居,陈某出走不回,并终断所有某系,原告找不到他。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陈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耿某经人介绍与陈某认识不久于2009年8月31日在信阳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夫妻二人性格不和,不久就分居,陈某终断所有某系,耿某找不到陈某。原告耿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因夫妻二人性格不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陈某在夫妻分居后终断所有某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耿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耿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上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予交二审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星

审判员董长禄

审判员李军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岳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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