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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9月20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由清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1日至8月13日期间,被告人姚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清丰县X村西北地杨树350株,被滥伐杨树的立木蓄积为30.035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姚某乙、姚某乙证言,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甲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繁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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