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告宋某丙、马某、宋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黄某甲之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宋某丙之妻。

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宋某丙之女。

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告宋某丙、马某、宋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二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并依法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给双方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黄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胜、被告宋某丙、马某及马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宋某丁经人介绍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600元,过大礼时给付被告彩礼现金x元及十大箱、鸡、鱼、烟、酒等礼品,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元。后原告方要求与被告宋某丁结婚,但被告方却一直推诿,不愿意和原告结婚。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x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宋某丙辩称,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宋某丁没有订婚,被告宋某丙也没有收取原告的彩礼,原告的起诉与被告宋某丙没有任何关某。

被告马某辩称,被告宋某丁与原告黄某乙没有订婚,双方根本不认识,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彩礼的问题,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无事实根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某丁未答辩。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宋某丁是否订婚,2、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有无事实根据,应否予以支持。

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二原告的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原告的身份情况;第二组:1、原告代理人对证人王xx、黄xx、林xx、张xx、朱xx的调查笔录各一份,2、证人刘xx的证明一份;据此证明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600元、大礼x元及十大箱、鸡、鱼、烟、酒等礼品,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元。

被告马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马某的代理人对证人刘xx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未交付彩礼。

被告宋某丙、宋某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宋某丙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中的六位证人被告宋某丙均不认识,被告宋某丙也没有收取任何彩礼和见面礼,根本不知道彩礼这回事。

被告马某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组证据所证内容均不属实,原、被告订婚应当有媒人,原告应当提供媒人的证言证明彩礼、见面礼的情况,而原告仅提供了其邻居的证言,被告不认识该组证据中的六位证人,六位证人证明的内容不具有客观性,被告不予认可,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订婚和送彩礼、见面礼的情况。

原告对被告马某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恰恰证明了原、被告订婚的事实,证人刘发芝是媒人,其也证明了双方送彩礼的事实,只不过该证人记不清楚彩礼的具体数额。

被告宋某丙对被告马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丁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被告宋某丙、马某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宋某丁经人介绍订婚并按习俗给付被告见面礼2600元、大礼x元及十大箱、鸡、鱼、烟、酒等礼品,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元的事实,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某、合法性,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对此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甲之子黄某乙与被告宋某丙、马某之女宋某丁经媒人刘发芝介绍订婚,原告按照农村风俗给付被告见面礼2600元、大礼x元及十大箱、鸡、鱼、烟、酒等礼品,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元,后双方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宋某丁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均有提出解除婚约的权利;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解除后,原告按照农村风俗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礼、大礼现金共计x元,本院酌定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x元;原告给付被告的十大箱、鸡、鱼、烟、酒等礼品属于生活消费品,被告不予返还。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证明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宋某丁订婚的事实,被告宋某丙、马某辩称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宋某丁没有订婚,被告也没有收取原告的彩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丙、马某、宋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甲、黄某乙彩礼人民币x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甲、黄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宋某丙、马某、宋某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三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海

审判员张涛

审判员张志国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葛运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