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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赵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刘某某,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林某某,伊川县X乡农民,系赵某某表伯。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日作出(2003)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某某、赵某某不服,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申诉。二人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06年1月10日以其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诉。二人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09)豫法刑申字第X号刑事决定书,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赵某某、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林某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冀青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03)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伟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张强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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