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齐河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金凤,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星,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残疾人康复培训中心负责人,住(略)。
案由:养老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养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上诉人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给予上诉人刘某某一次性经济补偿人民币6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上诉人已预交,不再清退。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刚
代理审判员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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