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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某

时间:2007-08-07  当事人: 黃某   法官:法官阮雲道   文号:HCMA292/2007

HCMA292&29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292及29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56及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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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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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8月7日

裁判日期:2007年8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7年10月17日

判案理由書

1.本案上訴人就兩宗發生在不同日期及地點的所觸犯之案件相同控罪,即「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及案情後,於2007年2月14日被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他將該兩罪合併,量刑後,判上訴人就該兩罪的應服總刑期為20個月。

2.現上訴人就裁判官的量刑判決提出上訴。上訴人由2007年1月9日開始已被監禁至本上訴案的聆訊日,即2007年8月7日,合共已被監禁了7個月。

3.本席於2007年8月7日聆訊本上訴案時,已作出上訴人上訴量刑過重得值的裁決。現就本上訴案的裁決,本席將其理由分析如下。

案情

4.上訴人所觸犯的兩宗同一類型罪行的案件分別發生於2006年12月7日(KCCC257/2007)及2007年1月8日(KCCC256/2007)。上訴人在KCCC257/2007一案及KCCC256/2007一案中所涉及的危險藥物分別為60小包內載有120粒片劑,總含量1.65克和40小包內載有80粒片劑,總含量1.09克的「咪達唑侖」(Midazolam)。

5.就這兩宗控罪的案情,上訴人皆承認受他人所托。將該等有關的危險藥物分別從其被捕的地點運送到別處。

上訴理由

6.答辯人代表高級政府律師陳詠嫻將上訴人代表戴寶圓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1)裁判官未就有關之控罪和案情所涉及之毒品性質或類別和數量作出適當的考慮。

(2)裁判官就每宗案件判處上訴人12個月的監禁實屬過重。

(3)縱使上訴人在干犯KCCC257/2007一案後再(在約一個月後)干犯KCCC256/2007案,但裁判官沒有作出合乎比例的懲處,亦未有指出因上訴人重犯之行為作出多少額外的懲處。

(4)裁判官給予上訴人之處罰刑期明顯過重。」

7.就第一上訴理由而言,戴大律師更指出裁判官在沒有充份理據或「專家文獻」方面的支持下,不適當地將「咪達唑侖」與「遠比其嚴重之毒品……『海洛英』相提並論」。再者,她反駁裁判官指販運「咪達唑侖」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之說法。她陳詞說:

「3.……

(a)事實上,近年的司法意見普遍認為販運『咪達唑侖』的量刑應與甲哇酮(methaqualone)看齊

(參閱LukYunShing,CACC357/1998

LeeChiHo,HCMA21/1998

WongTsoHsin,HCMA967/1998

TangPangFei,HCMA87/2000

WongWaiMan,HCMA658/2003

蔡同祥,HCMA759/2005

熊美坤,HCMA142/2006)

(b)至於甲哇酮(methaqualone),已於ChanChiMan[1987]HKLR221那宗案已定明,500克以下,由法庭酌情處理,500克以上、1,000克以下,則入獄6至12個月。」

就此點,陳大律師亦指出:

「有關販運『咪達唑侖』(不論是片劑或重量)的量刑指引,上訴庭已在AttorneyGeneralv.ChanChi-man[1987]HKLR221,R.v.TOShing[1988]1HKLR123及HKSARv.LUKYun-shingCACC357/1998三案中確定。」

8.就第二及第三項上訴理由而言,雖然上訴人在犯下KCCC257/2007一案後,在保釋候審時間內,再干犯第二宗KCCC256/2007一案;及他亦是一名在其16次過往被定罪紀錄中有大部份與毒品有關的積犯;但雙方代表律師亦認為裁判官就該兩案分別牽涉的1.65克及1.09克的「咪達唑侖」數量而判上訴人每罪12個月的監禁是明顯過重。

9.就過往類似量刑案例而言,以下是雙方律師的分析:

(一)戴大律師指:

「5.上訴庭於TsangPangFei,HCMA87/2000一案引述WongTsoHsin,HCMA967/1998一案說:“……traffickinginsmallquantityofmidazolammaleate,thesentenceshouldbeatthediscretionofthecourt,butnotmorethansixmonths……”」

(二)陳大律師亦引用ChanChiMan一案中的量刑指引,指:

「以重量計,應為“under500gms—asthecourtthinksfit”,或

以片劑計,應為“upto2000tablets—asthecourtthoughtfit”。

若超過以上的重量或片劑,上一層的量刑是超過6個月的監禁。所以,一般情形來說,販運500gms或以下,或2,000粒片劑以下的『咪達唑侖』毒品,刑期應在6個月監禁以下。」

(三)就處理重犯的量刑需要加刑因素的準則,陳大律師指出:

「14.在HKSARv.YUENWing-chuen中,上訴庭同意若有加刑因素,實際刑期可超越有關販運類別毒品建議刑期的上限。而在該案而言,上訴庭認為因有加刑因素而把被告人的實際刑期上調20%。

15.在HKSARv.LAMKwai-waHCMA1078/2002(上訴人提交的第9個案例)中,MrJusticeMcMahon亦參考過幾個同類案例,最後就該案中被告人的背景,刑事紀錄等,決定把刑期上調25%。

16.答辯人認為就本宗上訴案件而言,若採納6個月為每宗案件的量刑起點,及

(a)20%的上調,會得到:6x1.2=7.2個月的刑期;或

(b)25%的上調,會得到:6x1.25=7.5個月的刑期

若採納5個月為每宗案件的量刑起點,及

(a)20%的上調,會得到:5x1.2=6個月的刑期;或

(b)25%的上調,會得到:5x1.25=6.25個月的刑期。」

10.因此,雙方代表律師皆認同上訴人就本判刑的上訴理由應得直。

11.本席,經聆聽雙方陳詞及參閱過他們所例舉的案例後,認同雙方代表律師以上的論點。

12.就上述理由及上訴人已實際上服刑超過了7個月;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的量刑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原來刑期撤銷及改判應有的總刑期以至他可以於本上訴聆訊日內即時刑滿放監。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詠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法律援助處委派戴寶圓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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