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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县华龙印刷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13207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办公厅干部,住(略)。

被告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X号浦东软件园A-7座。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兆罡,上海金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县华龙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厂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电子出版社)、被告北京市通县华龙印刷厂(以下简称华龙印刷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浦东电子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熊兆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龙印刷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起诉称:2004年10月,原告在北京购买了由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华龙印刷厂印刷的《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问题》(图文版)(以下简称涉案图书图文版)一书,发现该书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出版了原告的《国外解决失业问题的做法》(3000字)一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随后原告又在市场上购买到由被告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河北遵化市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化市印刷公司)印刷的《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问题》(简明版)(以下简称涉案图书简明版),发现该版本同样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侵权部分与精装版相同。两种版本累计侵权达到6000字。原告经多方查证得知,浦东电子出版社曾先后委托华龙印刷厂、遵化市印刷公司印刷上述作品5000册及9000册。浦东电子出版社、华龙印刷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项著作权。故诉致法院,请求判令:1、浦东电子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涉案图书图文版和简明版;2、浦东电子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20元;3、浦东电子出版社在《中华读书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浦东电子出版社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4、华龙印刷厂停止印刷涉案图书;5、浦东电子出版社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浦东电子出版社答辩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某作为作者曾就浦东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经做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现正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浦东电子出版社早已停止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和销售。原告所提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诉讼支出等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龙印刷厂未做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涉案图书图文版和简明版实物以及封面、版权页、后记、相关文章的复印件;2、浦东电子出版社出具给华龙印刷厂、遵化市印刷公司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3份及遵化市印刷公司的书面证明;3、《中国图书商报》上公布的畅销书排行榜;4、浦东电子出版社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沪新出出(2002)X号文件——关于同意出版《中国问题报告》只读光盘的批复;6、购书发票1张;7、查询费票据1张。

被告浦东电子出版社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金某、徐晓萍就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问题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金某、徐晓萍以及浦东电子出版社的上诉状;3、涉案图书部分章节的撰稿人李某明、丁晓明、宁东宁、包随义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书。

被告华龙印刷厂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告李某某创作完成了《国外解决失业问题的做法》文章一篇,被金某、徐晓萍收录于涉案图书中。在涉案图书中该文章更名为《一些国家解决就业问题的经验》,共约3000余字。

金某于2001年8月31日,将涉案图书书稿交付给北京赛斯特科技文化公司,并与之签订合作出版涉案图书的协议。2001年12月16日,金某给石磊出具《授权书》,授权石磊全权办理涉案图书的出版事宜。

2002年3月11日,石磊以涉案图书著作权人金某、徐晓萍的代理人身份与浦东电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约定了涉案图书的出版事宜。

2002年4月18日,浦东电子出版社向华龙印刷厂出具了《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委托其印制涉案图书5000册,交书日期2002年4月25日。

2002年4月,涉案图书正式出版。该书(即涉案图书图文版)包括上、中、下三卷,字数1200千字,还载有众多图片。版权页载明:金某、徐晓萍编著,印数3000册,定价790元,版号:(略)-(略)-74-0/C.01。在金某撰写的该书后记中载明:其邀请了徐晓萍、叶晓林、丁晓明、宁东宁、包随义、李某明等众多学者加盟该书部分章节的撰写,该书稿的有些内容直接收录我的同事李某某等研究人员的成果。其中,“国外解决失业问题的做法”由李某某先生撰写。

2002年4月19日,浦东电子出版社又委托遵化市印刷公司印刷涉案图书5000册。该书(即涉案图书简明版)分上、下两卷,书中文字内容与上述图书一致,但删除了所有图片。版权页载明:金某、徐晓萍编著,印数5000册,版号:(略)-(略)-63-5/C.02,定价98元(含多媒体CD)。2002年8月20日,浦东电子出版社又委托遵化市印刷公司印刷了涉案图书简明版4000册。

2003年3月12日,涉案图书的编者金某、徐晓萍就涉案图书图文版及简明版的出版问题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某、徐晓萍主张其与浦东电子出版社洽商的是出版电子版的涉案图书,而浦东电子出版社未经其许可擅自出版涉案图书图文版和简明版,侵犯了其著作权。浦东电子出版社的答辩意见是其出版的涉案图书图文版和简明版是以“盘配书”的形式出版的,且已经就涉案图书的出版向金某支付了15万元的稿酬,其不侵犯金某、徐晓萍的著作权。此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后金某、徐晓萍及浦东电子出版社均不服,均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本案现仍在审理中。

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原告李某某对其创作完成的《国外解决失业问题的做法》文章依法享有著作权。

浦东电子出版社在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图文版及简明版时依据的是石磊代表金某、徐晓萍与其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虽然金某曾授权石磊全权负责涉案图书的出版事宜,但浦东电子出版社对于涉案图书中所列明的李某某等其他多位作者是否均授权予金某一节未做审查,也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浦东出版社虽然向金某支付了稿酬,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稿酬中包含李某某等作者的稿酬。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浦东电子出版社应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而且浦东电子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社也有能力在图书出版前对涉案图书有关作者授权问题进行审查,但浦东电子出版社没有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致使其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图文版、简明版未得到作者李某某的许可,也未支付稿酬,侵犯了李某某的发表权、复制权及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等法律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将根据原告创作作品的字数、涉案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数量、浦东电子出版社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酌定。

华龙印刷厂根据浦东电子出版社出具的《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印制了涉案侵权的图文版图书,也应承担停止印刷的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犯李某某著作权的《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问题》(图文版及简明版)一书;

二、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华读书报》上向李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担;

三、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某损失及李某某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一千八百九十元;

四、北京市通县华龙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印刷涉案侵犯李某某著作权的《中国问题报告——影响新世纪中国发展的若干问题》(图文版及简明版)一书;

五、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元,由上海浦东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ОО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春玮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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