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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农某某。

被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奕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农某某、被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2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吴某霖,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吴某儒。婚后前期夫妻感情一般,但从2006年起,因被告经常参与六合彩赌博,不照顾家庭、以进货为名同其他男人游玩,导致夫妻产生矛盾。被告经常赌到三更半夜,平时原告劝说被告不要赌博,更不要拿夫妻经营商店所得款赌博,被告总是骂原告,并扬言要离婚。2007年2月14日情人节,被告与其他男人出去玩而不愿意和原告散步,被告当晚12点多回到家时双方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分居。2010年9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租屋居住,双方分居已3年。现双方矛盾不断加激,已到达不可调和程度,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吴某儒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x元;3、夫妻共同财产永恒商店杂货价值约x元及夫妻日常生活用品电视机等共同分割。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实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夫妻共同财产;4、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实婚生女儿吴某儒的基本情况。

被告谢某辩称,原、被告在互相了解的情况下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从来没有争吵过,更没有扬言过要离婚。被告照顾家庭,孝敬原告父母,家庭幸福。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参与六合彩赌博,不照顾家庭、以进货为名同其他男人游玩,导致夫妻产生矛盾不是事实。实际上是原告拿夫妻经营商店所得款赌博。2007年2月14日情人节被告没有与其他男人出去,原告也没有要求被告一起散步,双方也没有发生争吵。现双方共同生活,从来没有分居。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被告的申请,本院查询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平南支行的账户及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平南县X街证券营业部账户,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平南支行账户有存款1882.83元,原告在证券营业部账户已在2011年1月17日注销。

经审理查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原、被告对本院查询结果也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在法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2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吴某霖,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吴某儒。2004年,原、被告在平南镇综合市场旁边开办平南县永恒杂货店。2006年起,因原、被告互相猜疑对方有赌博行为,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导致夫妻产生矛盾。虽然双方产生了矛盾,但原、被告仍共同经营杂货店。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持已见而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而离婚,小孩由谁抚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本案中,原、被告相识约四个月后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前期,原、被告没有矛盾,夫妻感情较好。2006年起,因原、被告互相猜疑,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原、被告之间虽然有矛盾,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诉称被告有赌博行为,有第三者,原、被告已分居3年,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被告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只要原、被告多沟通、多谅解,珍惜夫妻感情,相信双方的夫妻感情一定会有所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开户行:农某银行贵港市分行营业部;受理费账号:(略)),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奕军

二Ο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陆奕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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