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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许某、安阳市中原辉煌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冰涛,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引来,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阳市中原辉煌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区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住(略),系李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芳,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某,原审被告安阳市中原辉煌电子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借款债务纠纷一案,许某于2010年10月11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辉煌公司和平煤公司归还借款476.3万元及利息175万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6月26日作出(2010)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平煤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冰涛,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引来,辉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李某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黎东

审判员司胜利

代理审判员陈红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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