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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吉林教育出版社、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167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辽宁省阜新市师范学校退休教员,现住(略)-2第X单元。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郑军,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林教育出版社编辑,现住(略)。

被告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综合管理部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印刷工业出版社副社长,现住(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吉林教育出版社、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印刷研究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峰,被告吉林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郑军、陈某某,印刷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其为《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和《小学数学应用题解题策略辞典》两书的编著人。2000年6月,其与被告印刷研究所所属的印刷工业出版社签订了两书的出版协议,约定由该社出版两书,并由该社支付其稿酬(略)元。协议签订后,该社支付了稿酬,但未能出版两书。直至2002年12月26日,该社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声明撤销双方协议。但此后,该社却不经其同意擅自将两书书稿转交给被告吉林教育出版社予以出版发行。2003年1月2日,其在书店发现该书,书上有的是将其名字与他人合署,有的是未署其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两书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在《小学生报》和《小学生学习报》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依据被告的侵权获利,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8.3589万元,支付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略)万元。

被告吉林教育出版社辩称,我社承认出版事实,但不构成侵权。一、我社尽到了应有的出版审查义务,该事实有印刷研究所所属的印刷工业出版社的转托出版手续,以及经办人李文学的陈某笔录为证。二、我社已经通过印刷研究所所属的印刷工业出版社向刘某某支付了两书的稿酬,买断了出版权,刘某某起诉我社侵权没有道理。三、刘某某所诉的侵权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其没有理由主张我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被告印刷研究所辩称,我方在履行与刘某某的出版协议中,已向刘某某付清了约定的稿酬,因2001年11月,我方接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决定,要求我方所属的印刷工业出版社停业整顿,接受审查,因此无法出版刘某某的上述两书,为此我方通知了刘某某,刘某某得知此事后请求我方联系其他出版社帮助出版,正是在此情况下,我方才转托了被告吉林教育出版社。现刘某某完全不顾事实,起诉我方侵犯著作权,我方不能接受刘某某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

2000年6月26日,原告刘某某(甲方)与被告印刷研究所所属部门印刷工业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协议》,由乙方为甲方出版甲方编著的《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和《小学数学应用题解题策略辞典》两书,约定稿酬为(略)元。协议签订后,印刷工业出版社在尚未出版两书的情况下,先向刘某某支付了全部稿酬共计(略)元,刘某某于2000年7月3日收到该稿酬后,向印刷工业出版社写了收据表示:收到印刷工业出版社寄来的两书稿酬(略)元。2001年11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做出决定,要求印刷工业出版社停业整顿,自文到之日起,停止一切出版业务。此时,印刷工业出版社尚未出版两书。2002年12月26日,印刷工业出版社以书面形式通知刘某某撤销双方协议,宣布除已付的稿酬外,双方具有相互约束的一切文件无效。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

上述事实有刘某某与印刷工业出版社的《图书出版协议》、2000年7月3日的稿费收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图(2001)X号文件、2002年12月26日的撤销协议声明,以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吉林教育出版社为证明自己出版刘某某两书已进行了授权出版审查,向本院提交了其从原印刷工业出版社经办人李文学(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处获得的如下文书:书面《委托》、李文学的《收条》、《发行委托》字条、刘某某身份证影印件、刘某某的个人简历、印刷工业出版社写有:“小学名题作者加上黄祖文”的便笺等,同时吉林教育出版社还提交了经公证的李文学的陈某笔录等。上述书面《委托》中的内容为:刘某某两书因故不能在印刷工业出版社出版,经与作者协商同意,特与贵社联系委托出版事宜。稿酬(略)元已于2000年6月由陈某(即本案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笔名)女士通过印刷工业出版社转交给刘某某,落款为印刷工业出版社。刘某某表示该证据非但不能证明刘某某同意印刷工业出版社有权转托出版,相反却证明印刷工业出版社擅自以该社名义实施转托行为。上述李文学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陈某同志交来的《小学数学应用题解题策略辞典》和《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两书稿费(略)元整,代为转交给辽宁阜新师范该两书作者刘某某老师。印刷工业出版社,李文学,2000年6月。”吉林教育出版社表示,该稿费是2002年4月转交给李文学的,《收条》上标注的日期是倒签的,当时李文学拿来了刘某某的稿费收据,倒签日期是李文学的要求。刘某某表示其只知道其收到是印刷工业出版社给付的稿酬,并不知道两被告之间转交稿酬的事。上述《发行委托》字条的内容是:“今委托陈某女士发行由本人编写的《小学数学应用题解题策略辞典》和《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两书。作者刘某某,2002年2月12日。”刘某某表示,自己从未写过该字条,该字条虚假。吉林教育出版社表示:“现已知道该字条系李文学所写,并非出自刘某某,但属于当时其所收到的转托出版手续之一。出版时我社曾向李文学表明要求见作者,但由于李文学说作者在外地,并一再表示其确实已得到了刘某某的授权,因此我社才没见作者。”李文学的陈某笔录中显示,李文学表示:“刘某某在2002年5月份之前得知两书无法出版,即请求其帮助推荐其他出版社,吉林教育出版社先通过其把稿酬原封不动地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收到稿酬后用特快专递把收据寄来。”刘某某表示李文学的陈某违背客观事实,所做的付酬时间的陈某虚假,与吉林教育出版社的陈某自相矛盾,其收到稿酬的时间是2000年7月3日,其从未在2002年5月收过稿酬,更不知晓印刷工业出版社转托出版一事。印刷研究所表示,该证词表明刘某某已实施了委托,该委托事实是客观存在。

上述事实有吉林教育出版社向本院提交的书面《委托》、李文学的《收条》、《发行委托》、便笺等字据,李文学的陈某笔录以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刘某某为证明吉林教育出版社不尽授权出版审查义务,向本院提交了2003年1月20日吉林教育出版社王某斌就刘某某质疑吉林教育出版社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一事的回信,信中说道:“至于李文学社长从何处来的稿件,其中有什么说法和作者有什么要求,中国印刷出版社没有同我社说明,所以我社也不清楚。有关稿子改动一事,我社出版前将稿子退给李文学社长,让他按出版要求改编过一次,据李文学社长后来介绍,稿子重返到编者手里。”吉林教育出版社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其已实际进行了审查,2002年4月,正是王某斌将书稿交予刘某某,要求刘某某修改书稿以便出版,说明刘某某当时已知晓吉林教育出版社要出版其书。刘某某承认2002年4、5月份其确实修改过书稿,但表示其是应李文学要求为印刷工业出版社修改书稿,并不知晓吉林教育出版社要出版其书。

针对刘某某提交的吉林教育出版的涉案图书:《小学生巧解世界数学名题》、《小学生数学应用题题解方法》A卷和B卷、《新编小学生数学应用题大全》二、三、四、五年级及其总复习等以及刘某新(笔名刘某)授权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新编小学生数学应用题大全》二、三、四、五年级及其总复习五册书,并承认五册书共使用了刘某某《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一书约6万字的《授权书》书证,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如下: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生巧解世界数学名题》一书使用了刘某某的《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一书的全部内容,书名已做修改,该书为2002年5月第2版,印数2万册,定价10元。吉林教育出版社将刘某某的《小学数学应用题解题策略辞典》分为《小学生数学应用题题解方法》A卷、B卷两册予以出版,书名已做修改,该书均为2002年6月第2版,印数各2万册,定价各13元。三册书籍均署名主编刘某某。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小学生数学应用题大全》二、三、四、五年级及其总复习五册书使用了刘某某的《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一书以及他人的编写内容,属于刘某某的部分总计为6万字,五册书总计1311万字,使用率为0.046%。五册书均为2002年5月第2版,印数各2万册,二、三、四、五年级四册书,定价各10元,总复习一书定价13元。五册书均署名主编刘某,刘某某作为编委成员之一,被署在编委一栏。另外,总复习一书除吉林教育出版社指认为盗版的一版外,存在两种版式,印数均为2万册,定价均为13元。此外,刘某某还提交了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小学生数学应用题大全》四年级的修改版一书,该书版权页注明2004年7月第5版,印数3万册,定价10元,该书在编委中未给刘某某署名。

上述涉案图书中,双方存有异议的事实是:《小学生巧解世界数学名题》一书及《新编小学生数学应用题大全》总复习一书均存在“封底”未标定价一版,而在两书的版权页中均标明“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小学生巧解世界数学名题》封底未标定价一版为2002年5月第2版,印数2万册,定价10元,该书署名主编刘某某。《新编小学生数学应用题大全》总复习封底未标定价一版为2003年6月第3版,印数2万册,定价13元,该书未给刘某某署名。吉林教育出版社表示封底未标明定价一版的书籍属于他人盗版书,不为其所出版,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刘某某提交的(2004)京证内字第(略)号公证书显示吉林教育出版社在该社网站上推销的图书与上述封底未标定价一版的《小学生巧解世界数学名题》、《新编小学生数学应用题大全》总复习两书的封面设计相同。

上述事实有刘某某提交的涉案图书、刘某新(笔名刘某)《授权书》、(2004)京证内字第(略)号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有关合理支出一节,有票据的是,原告为诉讼支付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1000元,购买涉案图书159元(其中最早票据显示购书时间为2003年1月2日),交通费91元。另有出租车费、复印费、速递费等。

2003年1月7日,吉林教育出版社将样书寄给刘某某,但时间发生在刘某某发现书店销售涉案图书之后。该事实有吉林教育出版社提交的《沈阳星联托运处货物托运单》为证。

吉林教育出版社为证明已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交了刘某某于2003年2月25日的《收条》,上写道:“收到吉林教育出版社对《巧解神算大全》一稿的预付稿酬壹万元整。刘某某”吉林教育出版社表示:刘某某收了钱,并同意由其再为刘某某出版《巧解神算大全》一书,纠纷已了结。刘某某表示确实有过协商,但是因赔偿额问题协商未成,未能达成协议。

另查,印刷研究所在诉讼中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印刷研究所是否有权将刘某某的作品转托他人出版,吉林教育出版社是否尽到了授权出版审查义务。即刘某某是否作出过许可印刷研究所转托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其作品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即只要出版图书,出版者即应与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以此确定是否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任何人无权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否则,即为侵犯著作权。印刷研究所在得知刘某某希望委托其将书稿转交他社予以出版时,应当取得刘某某的正式授权,方可实施转托出版行为,现在其单方主张刘某某已予授权,而刘某某却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本院只有依据其他证据予以审理,作为“已获授权”的主张者,印刷研究所负有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根据印刷研究所依据的李文学的陈某笔录,因李文学原系印刷研究所所属出版社的工作人员,是转托出版一事的经办人,其行为即是印刷研究所的行为,故其所做陈某等同于印刷研究所的陈某,属于自己证明自己的证据,在印证是否已获刘某某授权的事实上没有相互印证性,也即缺乏证明力。由于吉林教育出版社所获得的书面《委托》、李文学的《收条》、《发行委托》等字据均出自李文学,而非刘某某,其证据内容除李文学收到吉林教育出版社给付稿酬真实以外,均不具备证据所应具有的真实性,不能作为“刘某某确已做出许可授权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本院无法据此形成对该事实的确信,故此,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在印刷研究所不能证明“已获授权”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刘某某所诉印刷研究所未经授权,擅自转托出版的事实成立,该行为无效,且已构成侵权。其以履行了支付稿酬义务为由,否认侵权的抗辩,规避了刘某某对其未经许可转托出版的指控,因转托出版属于双方《图书出版协议》以外的内容,是否可行,仍需作者刘某某另行授权,现其无证据证明已获授权,即使支付了稿酬也不能抵消其擅自转托行为的过错,对印刷研究所的这一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同理,依照上述著作权法之规定,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刘某某的作品,应当获得刘某某的许可,在得知印刷研究所转托出版情况后,应当向著作权人刘某某核实授权情况,作为出版者,其有能力注意到书面《委托》中的实际委托人与落款人不一致的现象,也有能力预见到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转付稿酬给印刷工业出版社不等于已从刘某某处得到对两书的许可使用权,其在明知两书作者为刘某某的情况下,轻信印刷研究所已获授权,未予核实,已构成对授权出版审查义务的懈怠,其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审查义务,本院确认吉林教育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刘某某两书出版发行的事实成立,其与印刷研究所一起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李文学的《收条》以及吉林教育出版社与刘某某的相关陈某,本院认定刘某某所收稿酬来自印刷工业出版社,而非吉林教育出版社,吉林教育出版社所称其已实际支付了稿酬,并由此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无法推定刘某某所获稿酬系吉林教育出版社所付,并导出刘某某已知晓吉林教育出版社要出版其书的事实,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因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刘某某两书之前,两书尚未发表,故该出版行为侵犯了刘某某对两书依法享有的发表权。因该出版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使用行为,因此也侵犯了刘某某对两书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许可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吉林教育出版社理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印刷研究所擅自转托出版,应与吉林教育出版社一起对刘某某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现刘某某请求两被告连带承担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公开致歉的意义在于在相关的领域或场合公开赔礼道歉,以实现对权利人的精神抚慰,刘某某请求于《小学生报》和《小学生学习报》上同时公开致歉没有必要,因两报同属一个领域,一报即可,故本院准其于《小学生报》上公开致歉的选择。

“消除影响”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对人格权利有诋毁性伤害的情况,鉴于刘某某并未对此提出相关证据及其明确主张,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鉴于本案涉及的是图书出版侵权行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通过权利人应当获得的稿酬损失计算得出,不属于实际损失完全难以计算的情形,因此,刘某某请求依据被告侵权获利的原则主张索赔,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将依据被告侵权出版物使用刘某某作品占出版物之比例、印刷再版数量及其码洋,并结合编著作品属性、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计算赔偿数额。根据刘某某提交的(2004)京证内字第(略)号公证书一证与上述封底未标定价一版的图书封面对照相同的结果,以及该书署名为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等事实,在吉林教育出版社没有提供反证证明其不是该书的出版者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吉林教育出版社在该社网站上推销了上述封底未标定价一版的书籍,对吉林教育出版社的“不为其所出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同时本院确定本案赔偿额为14.5597万元。对刘某某超出部分的索赔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刘某某为诉讼支付了相应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侵权出版物费、交通费等,上述费用除公证费、购买侵权出版物费、交通费外,本院依法酌情予以考虑,并据以确定其合理支出为1.2637万元,对其超出合理范围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刘某某否认诉前达成和解,吉林教育出版社提交的《沈阳星联托运处货物托运单》、刘某某于2003年2月25日的《收条》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双方确已达成和解协议,吉林教育出版社坚持该事实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刘某某有权行使诉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刘某某编著的《小学生能解答的世界数学名题》和《小学数学应用题解题策略辞典》。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吉林教育出版社与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共同就其侵权行为在《小学生报》上向原告刘某某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不予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刘某某申请在该报公布判决主文,所需费用将由被告吉林教育出版社与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连带承担。

三、被告吉林教育出版社与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刘某某经济损失十四万五千五百九十七元。

四、被告吉林教育出版社与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刘某某的合理支出一万二千六百三十七元。

五、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750元。被告吉林教育出版社与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连带负担7000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旭昀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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