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国)里德商业资讯有限公司((略)),住所地英国索立郡萨顿象限院象限室(略)号。
法定代表人伊某•格伦科洛斯((略)),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人民大学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凯讯信息系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X号办公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黎,北京市天科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上诉人(英国)里德商业资讯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英国)里德商业资讯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英国)里德商业资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英国)里德商业资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英国)里德商业资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减半收取五百元,由(英国)里德商业资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毕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