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被告邓某,男,成年,汉族,干部。

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顺占适用简宜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诉讼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09年被告邓某向我借款5000元,2009年8月10日归还1000元,下欠4000元至今未还。特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我借款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邓某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逾期后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邓某向原告杨某借款5000元.2009年8月10日归还1000元后,下余4000元未还。原告杨某为此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邓某归还欠款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杨某向被告邓某追要欠款,有欠条为证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利息部分应自主张权利时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邓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杨某现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未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邓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顺占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