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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白××、白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白××,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白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白××之父。

被告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白××之母。

被告白某、张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群,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白××、白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古炜华、刘某某,被告白某、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白××确立恋爱关系,经媒人说和,给付被告白××见面礼2600元,买点心16件计款800余元。白××在东岸卫生院做手术时,原告给其买衣服、交医疗费等支出600余元。原告与白××去周口买衣物支出3600余元,给白××买手机一部花费1000元。后白××去北京,给付其路费1000元。被告白某在确山养鸡期间,向原告要一只狗,价值1200余元。2010年麦罢走亲戚,买礼品支出800余元。2010年农历7月26日,给被告白××彩礼x元,买烟酒、菜,密码箱、金首饰等总计花费6940元。2010年中秋节走亲戚,买礼品花费500余元。在原告要好时,被告又向原告索要看好钱x元、上车钱2000元。原告无力承担,要求被告退还接收的彩礼时,被告拒绝退还。后经东岸乡司法所调解,被告认可接收原告的彩礼款,但仍拒绝退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x元。

被告白某辩称,仅知道原告给白××买了金耳钉、金项链,没有见金戒指。原告给被告的是只小狗崽,不值1200元,且系赠与性质,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给付见面礼2600元属实,原告在白××住院期间支付210元的医疗费。白××去北京后,原告给其汇1000元看戏钱。原告仅送给白××一对金耳钉和一条金项链,其它没见,也没有见原告给付的x元彩礼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白××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原告刘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白××确立恋爱关系,小见面当天,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600元。被告白××在东岸乡卫生院住院期间,原告为其支付医疗费210元。2010年5月17日,原告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给被告白××1000元。在原告与被告白××确立婚约关系期间,原告给付被告狗崽一只。2010年7月大见面时,原告给付被告白××彩礼款x元,当天原告交给被告金耳钉一对、金项链一条。2010年9月,原告要好时,双方因给付看好钱产生矛盾并终止恋爱关系。后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协商退还彩礼事宜,因双方未能就彩礼退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东岸乡司法所进行调解,被告拒绝返还彩礼款。故原告向本院起诉,形成本案诉讼。同时查明,原告给被告白××另购买手机一部。

另查明,庭审后,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追要金首饰、手机及狗崽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收据、东岸乡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证人刘某、刘某旦、刘某华、王某立、刘某、白某广的庭审证词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与被告白××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款总计x元,原告与被告白××终止恋爱关系后,被告应当将接收的彩礼款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予支持。关于原告在与被告白××接触期间走亲戚购买礼物支出,在白××住院期间为其支付医疗费210元系赠与行为,被告可不予返还。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追要金首饰、手机及狗崽一条,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未见原告彩礼x元,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白某、张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x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刘某×承担50元,被告白××、白某、张某承担10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白××、白某、张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文纪平

审判员张某顺

人民陪审员景卫民

二O一一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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