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杨某因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杨某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13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1年7月27日向王某乙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王某乙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诉称,其与王某乙2002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02年生长女杨某,2006生长子杨某。由于婚前相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生气,且王某乙经常外出不归,对小孩也很少尽到做母亲应尽的义务。其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王某乙离婚,长女杨某、长子杨某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

王某乙未进行答辩。

根据杨某的诉称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为:1、杨某要求与王某乙离婚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孩子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负担。

杨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王某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的诉称意见和举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杨某与王某乙2002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02年生长女杨某,2006生长子杨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互相谅解,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杨某与王某乙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性格有差异,缺乏沟通,因家务琐事产生一些摩擦,但并无太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还有和好的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杨某与王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保红

审判员赵利军

审判员刘会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闫龙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