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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韩某某与钟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2-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三亚立终字第1号

海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三亚立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48岁,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48岁,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住(略)(系上诉人孙某某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男,50岁,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住(略)。

上诉人孙某某、韩某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略)城郊人民法院(2003)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略)城郊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于2003年12月12日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并签收该通知送达回证寄回(略)城郊人民法院。通知和送达回证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略)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50元,如预交上诉费有困难,应在此期间内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费申请,逾期未预交上诉费又未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接到(略)城郊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依法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费申请,依规定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孙某某、韩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森扬

代理审判员梁志鹏

代理审判员陈永华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沈谷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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