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因与被告孙某、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验军,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小亮,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因与被告孙某、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1年1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段验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第二次庭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段验军、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其到二被告合伙经营的未经工商登记的祥安砖厂打工。同年年底,与二被告结算,二被告共欠其工资x元。其向二被告讨要,但二被告说如果其2009年继续在祥安砖厂打工,须交纳押金x元,并直接在所欠工资中扣除。其应允后,二被告向其出具了一张某资欠条。2010年4月19日,二被告在祥安砖厂的基础上登记成立了济源市宏逞新型建材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系李某。现请求二被告支付其工资x元。

被告孙某未答辩。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诉称的情况其不清楚,当时其不在祥安砖厂。2008年7月,大沟河林场20多名职工和包括其在内的其他人共同出资开办了祥安砖厂,在工商部门也进行了注册登记。从筹建到2009年3、4月份由黄长安负责,后由孙某负责到2010年5月25日,此后至今由其负责。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其负责为该厂办理环境评估报告等手续,2010年4月,环境评估报告等手续办理好,因手续上均注明的是其名字,故营业执照办理的是其的名字,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关于欠工资的事其不清楚,其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张,载明“欠到张某08年工资款壹万柒仟陆佰伍拾元整(x.00)祥安砖厂孙某(加盖济源市祥安墙体材料厂公章)2008年12.X号”。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李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加盖的公章无异议,但认为其对事实不清楚。

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李某对欠条中的公章无异议,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称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济源市祥安墙体材料厂欠原告2008年工资x元,被告孙某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某条,该收条上加盖了济源市祥安墙体材料厂公章。2010年4月19日,济源市祥安墙体材料厂的名称变更为济源市宏逞新型建材厂,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李某,二被告均系济源市祥安墙体材料厂和济源市宏逞新型建材厂的合伙人。该工资济源市祥安墙体材料厂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济源市祥安墙体材料厂欠原告工资x元,有该厂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均认可其是济源市祥安墙体材料厂的合伙人,故济源市祥安墙体材料厂的民事责任应由各合伙人共同承担。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该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某x元。

案件受理费241元,由二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维帼

审判员王某秀

人民陪审员王某红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林慧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