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与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通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称:1、生效判决程序违法。一是违法受理申诉。兆通物业公司并未提出再审申请,而生效判决却将申诉人改成申请再审人。二是违法再审立案。兆通物业公司是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未通知刘某即开庭审理并缺席判决违法。2、生效判决实体违法。供电部门与业主之间存在供、用电的法律关系,兆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业主收取水、电费,兆通物业公司主体不适格。生效判决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水、电费无法律依据。兆通物业公司应按0.521元/度收取电费,按0.56元/度收取电费无依据,且计量电费的电表未经检验,所得电费数据为非法数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兆通物业公司提交答辩意见认为,兆通物业公司根据与业主签订的三鑫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代收水、电费,每度电收取0.56元是根据洛阳市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收取的。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关于刘某应按何种标准交纳电费的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价格(2005)X号文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发改价管(2005)X号文件和洛阳市物价办公室洛价办(2005)X号文件,均规定了自2005年6月1日抄见电量起,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价格水平调整为每千瓦时0.56元,据此,生效判决判令刘某按0.56元/度缴纳电费,支付兆通物业公司电费1824.4元并无不当。2、关于生效判决适用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兆通物业公司在申诉状中虽然使用了“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字样,但其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该院审查后认为兆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无当。兆通物业公司根据与刘某签订的三鑫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规定,代办收取水、电费并无不妥,因刘某拒不支付兆通物业公司代缴的水、电费,兆通物业公司起诉刘某主体适格。

综上,刘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某安

代理审判员郝洪建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惠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