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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Y与陕西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高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韩某市X镇。

委托代理人卫XX,男,生于X年X月X日,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XX,系经理。

担保人韩XX,男,生于X年X月X日,住韩某市X村。

原告高XX诉被告陕西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高XX与卫XX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27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卫XX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半年,2010年12月27日到期,约定月息2%及违约金。2011年2月1日卫XX去世。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陕西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借原告高XX人民币100万元。先付原告高XX12万元(已履行),2011年10月31日前付8万元,下余80万元以后每月30日前付10万元,至款清付之日止。若逾期则按逾期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违约金。韩XX担保履行。(工行账号(略))。

二、原告高XX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7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X

审判员郭XX

代理审判员同X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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