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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权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2月25日经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安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2月25日经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安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安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权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经控辩双方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巩树芳、代理检察员李晖、翟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权某及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张某、被告人权某的辩护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8月间,安毛高速公路紫阳段施工,要将紫阳工务车间辖区X某太平村X某的一处铁路民兵房拆迁。被告人何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到紫阳县国土资源局,以紫阳工务车间名义与紫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安康至毛坝高速公路紫阳段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安康至毛坝高速公路紫阳段永久性征地补偿协议书》,在其领得紫阳县国土资源局支付给紫阳工务车间的补偿、补助款x元后,被告人何某将该款项中的x元非法占为己有。

二、2010年4月初,被告人何某以紫阳工务车间名义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襄渝二线第某项目经理部签订了由紫阳工务车间承揽襄渝二线紫阳车站八号道岔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10万元。同年4月24日,中铁十八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襄渝二线第某项目经理部应被告人何某的要求,将支付给紫阳工务车间的第某笔工程款x元汇至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紫阳县支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后,被告人何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x元工程款非法占为己有。2010年9月,在安康工务段不允许下属车间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人何某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襄渝二线第某项目经理部取得联系,借用“镇巴县秦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民工头X某的名义,与该项目经理部就紫阳车站八号道岔工程重新签订了一份虚假合同,用于替换2010年4月紫阳工务车间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襄渝二线第某项目经理部签订的紫阳车站八号道岔工程原始合同。2010年12月1日,中铁十八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襄渝二线第某项目经理部将支付给紫阳工务车间的最后一笔工程款x元汇至X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紫阳县支行开立的个人账户。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何某利用职务上便利,通过X某将工程款x元从银行取出后非法占为己有。

三、2010年5月间,中铁五局安毛高速公路X某项目经理部一台汽车起重机从公路上跌落,将紫阳工务车间管辖的向阳桥隧维修工区厕所压塌,为此,被告人权某指派被告人何某与对方商谈赔偿事宜。被告人何某让向阳桥隧维修工区工长X某与对方交涉,取得该项目经理部支付的赔偿款x元。当X某将该赔偿款交给被告人何某后,经被告人何某、权某预谋,被告人何某、权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各分得该赔偿款中的x元。尔后,被告人何某又将该赔偿款中的另外x元非法占为己有。

四、2010年9月中旬,被告人何某借用“镇巴县秦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民工头X某的名义,与中铁大桥局襄渝二线安康项目一分部鉴订了承揽“中铁大桥局安康项目部剩余尾工工程”协议。尔后,中铁大桥局襄渝二线安康项目一分部以现金方式向紫阳工务车间支付工程款x元,经被告人何某、权某预谋,被告人何某、权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工程款私分,被告人何某分得x元,被告人权某分得x元。

五、2011年1月25日,安康工务段通过包工头X某向紫阳工务车间清算2010年该车间产生的桥路、防洪工程等费用共计(略)元。被告人何某、权某预谋以后,利用被告人何某负责领发、清算工程款的便利,采用让民工头X某办理虚假签领手续的方法,从该公款中套取了x元,被告人何某、权某各分得x元。嗣后,被告人何某又将另外x元非法占为己有。

六、2011年2月1日,被告人何某在清算完紫阳工务车间2010年桥路、防洪工程款等费用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x元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何某、权某共同贪污公款x元;被告人何某单独贪污公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X某、X某、X某、X某、X某等人证言;《赔偿协议书》;《襄渝二线施工配合协议书》;转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项目资金支付申请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款凭证;工资支付单;紫阳工务车间付款专用凭证;《防洪抢险协议书》;拆迁现场勘测登记表;《安康至毛坝高速公路紫阳段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兑现凭证;八号道岔施工合同;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工程结算书;报销单据汇总表;收条及收款收据;西安铁路局安康工务段命令;干部履历表;西安铁路局安康工务段车间主任及桥路副主任岗位职责;搜查笔录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何某在担任安康工务段紫阳工务车间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清算、保管紫阳工务车间工程款之机,将安康工务段直接支付给紫阳工务车间的工程款及安康工务段通过包工头X某、X某支付给紫阳工务车间的工程款共计4笔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先后28次挪用公款x元私自进行股票交易。

二、200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权某在担任安康工务段紫阳工务车间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紫阳工务车间公款x元转入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紫阳县支行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私自进行股票交易。

三、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权某在担任安康工务段紫阳工务车间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存放在其私人银行账户的紫阳工务车间公款x元用于个人购买住房。2010年8月12日,被告人权某归还公款x元,案发时还有x元没有归还。

四、201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权某在担任安康工务段紫阳工务车间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将存放在其个人银行账户的紫阳工务车间公款x元用于个人购买钻戒、衣服和网上购物等消费,案发时该款仍没有归还。

被告人何某挪用公款x元;被告人权某挪用公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X某、X某、X某、X某、XX、XX某人证言;银行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开户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券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券账户明细清单;银行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工程发包合同;西安铁路局安康工务段命令;干部履历表;西安铁路局安康工务段车间主任及桥路副主任岗位职责;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出具的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破案后,被告人何某尚有赃款x元没有退赔;被告人权某已将赃款x元全部退赔。二被告人所退赔赃款共计x元已发还给安康工务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权某在分别担任西安铁路局安康工务段紫阳工务车间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共同以侵吞、骗取的手段,多次非法占有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利用担任西安铁路局安康工务段紫阳工务车间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权某利用担任西安铁路局安康工务段紫阳工务车间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以及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在检察机关询问初期,交代了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2010年8月,检察机关即已掌握被告人何某贪污公款x元及挪用公款的罪行。2011年2月24日,在检察机关询问被告人何某的过程中,被告人何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权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权某如实供述自己的贪污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权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第某百八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款、第某十九条第某款、第某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权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

三、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二万五千一百零四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铭

人民陪审员朱勤

人民陪审员张永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尤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二条第某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某、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四条第某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五条第某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某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九条第某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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