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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许XX,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系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略)(原湖南省株洲市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居住于我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江南世家小区业主,自2010年元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未向我公司交纳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1578元,滞纳金47元,为保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彭XX自愿一次性向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200元;

二、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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