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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北京盛联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沈阳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2269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卡库茶餐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联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X号楼B座20G。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武,北京昂道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居易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悦,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刘某甲是摄影作品《阴雨天作品—给你点颜色》的作者,该作品曾经发表于“色影无忌”网站。2005年6月5日,沈阳日报社所属《沈阳晚报》第47版以整版刊登沈阳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易公司)的“青年易居二期”商品房销售商业广告。该广告以刘某甲的摄影作品为背景,并对摄影作品进行了部分修改。北京盛联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联阳公司)为广告的制作者。刘某甲以盛联阳公司、居易公司和沈阳日报社分别作为广告制作者、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未经其同意,通过房地产广告的形式使用其摄影作品,侵犯了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费用5271元,并在《中国摄影》及《沈阳晚报》刊登道歉声明。诉讼中,刘某甲申请撤回了对被告沈阳日报社的起诉。经询,居易公司和盛联阳公司认可侵权事实,并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盛联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沈阳居易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刘某甲二万一千四百六十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八十一元,原告刘某甲已预交,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三千五百四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盛联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沈阳居易置业有限公司连带共同负担三千五百四十一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某甲。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鱼水

审判员卢正新

审判员石必胜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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