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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统计出版社与董某X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2-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高民终字第135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统计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山西省芮城县X镇X村卜箕掌。

委托代理人张丽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统计出版社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略)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第一,本案不是知识产权案件,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第二,上诉人的住所地自1999年5月即由北京市丰台区变更为西城区;第三,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董某X的租房付款凭证作为管辖的依据是错误的;第四,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西城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董某X诉称上诉人中国统计出版社未履行《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的清算并向其支付利润的义务,因此,本案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虽然上诉人的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但其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丰台区,属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故被上诉人董某X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国统计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统计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任忠萍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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