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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男,汉族,40岁。

委托代理人冯某,律师。

被告常某,女,汉族,38岁。

原告任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常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99年11月9日在雁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任某。由于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某琐事争吵。2007年底双方分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任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任某。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故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证明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被告应改正不足之处,积极改善家庭关系。双方互谅互让,积极沟通交流,共建和睦之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路安平

人民陪审员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曹广师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路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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