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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xx村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刘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X、赵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X村。

代表人缪xx,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缪xx,该村村民。

被告西安市X村X组。住所地西安市X村。

代表人刘某,该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刘某,该小组代表。

原告刘某与被告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缪家寨村X区xx村X组(以下简称“缪家寨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某明、委托代理人赵云,被告缪家寨村委托代理人缪严利,被告缪家寨村X组委托代理人刘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父母均为被告村X村民,原告于X年X月X日出生后户口就落在被告村X村民。被告村组在2010年10月给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x.48元,但该笔款项均一直未向原告发放。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正常村民待遇给予原告分配,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x.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征地补偿款发放时间及数额属实,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属于计划生育外的超生子女,不符合国家政策。故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类不符合计划生育的村X组织收益分配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其父刘某明系被告村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0年8月30日原告父母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接受了行政部门因原告父母不符合政策生育的罚款处理,证明原告刘某父母不符合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系原告刘某,已经接受处理。

上述事实,有户口本、社会抚养费缴款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X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相关规定,关于原告主张征地补偿款,因其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刘某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婷婷

代理审判员梁梦艺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鲍&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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