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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因与舜天货运公司、万通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舜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货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昌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

法定代表入张志军,任该公司经理。

胡某某因与舜天货运公司、万通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7)许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胡某某申请再审称:1、本案货物是被盗,不是丢失,运输合同是格式合同,该合同第三条违犯法律规定。故原审定性不准,认定合同有效错误;2、本案的一审法院审判员因与代理人有矛盾,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而且一、二审送达判决书没有送达申请人。本案系刑事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先刑事后民事,故原审程序违法;3、本案被盗物品,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原发票和经过鉴定,原审判决赔偿证据不足,请求再审。

被申请人舜天公司及万通公司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双方所签订的运输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承运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安全运送货物。胡某某的司机冯发胜在履行运输协议过程中,途中货物被盗,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审依据收货人周口太阳商贸公司出具的货损价值证明及相关票据,判决由胡某某赔偿济南舜天货运公司货物损失,万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正确。一审在审理该案中,因无法送达申请人出庭传票、判决书及上诉状,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公告,申请人未到庭,法院对本案缺席审理,申请人提出的本案一审程序违法,审判人员与代理人有矛盾,应当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不符合“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胡某治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丁伟

代理审判员徐国俊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苏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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