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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乙与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杜某、韩某丙、韩某丁、韩某戊、霸州市顺兴土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某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乙。

被申请人(一某,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杜某。

原审被告韩某丙。

原审被告韩某丁。

原审被告韩某戊。

原审被告霸州市顺兴土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韩某乙与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杜某、韩某丙、韩某丁、韩某戊、霸州市顺兴土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某,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韩某乙未缴纳上诉费为由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年1月6日下发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定韩某乙七日内到本院缴纳上诉费x元。韩某乙已于2011年1月10日已经通过中国银行锡林浩特分行将上诉费汇至指定账户。

本院再审认为,韩某乙已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上诉费用,原审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某八十六条、第一某四十条第一某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按二审程序审理。

审判长陈元

审判员王某哲

代理审判员薛峰

二0一某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常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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