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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某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马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马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马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马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xx,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马某之母。

以上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邓飞,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梁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杨某楠、张家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薛钦周,男,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某地:郑州市X路X号豫粮大厦13、14屋。

负责人王某乙,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魏得宝,该公司员工。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雪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邓飞、梁某、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杨某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x的诉讼代理人薛钦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魏得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豫x长安牌面包车沿郑州市X区四联动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秋实路左拐弯时,与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过马某的被害人马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马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颅脑损伤死亡。郑州市X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有沙尘、冰某、雨、雾、结冰某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规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至民警赶到,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某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马某、马某、石xx请求赔偿医疗费1297.6元、丧葬费x.5元、死亡赔偿金x.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44元、被害人亲属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某、误工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共计x.74元。并提供户籍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巩义市X村民委员会证明、保险单等证据。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民事赔偿部分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愿意赔偿。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有赔偿意愿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并提供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及郑州市X区潮河办事处证明各一份,证明杨某平时表现好及家庭贫困等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x辩称其将车借给杨某使用,双方系借用关系,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可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豫x号长安牌面包车沿郑州市X区四联动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秋实路口向东左拐弯时,与沿秋实路由东向西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马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马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死于颅脑损伤。郑州市X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某、雨、雪、雾、结冰某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规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至民警赶到,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驾驶的豫x号长安牌面包车登记车主为刘某x,案发当日,刘某x将该车借给杨某使用。豫x号长安牌面包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机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人赵某、刘某x、马某、刘某、黄某证言,郑州市X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肇事车辆照片,新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110指令登记表,新郑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出具的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急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机某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郑州市X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公(郑)尸检(检)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户籍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巩义市X村民委员会证明、保险单等证据附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某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杨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某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在本案中,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不但挪动其所驾驶的车辆,且挪动被害人所骑的自行车,其未保护现场,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被告人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量刑。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机某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x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某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某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某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某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某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x对该案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x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医疗费1297.6元、丧葬费x.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44元、死亡赔偿金x.2元,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某、误工费6000元,本院根据该案具体情况,酌情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某、误工费共计2000元。以上赔偿款共计x.7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费x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因豫x号长安牌面包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机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元。扣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外,被告人杨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款共计x.7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11日止)。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马某、马某、石xx人民币x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马某、马某、石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志强

人民陪审员何长海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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