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某○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1)涵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无证驾驶闽x号二轮摩托车(实际车主为朱某),从212县X镇X村埔头方向行驶,途经新丰村道“某某鞋厂”围墙边路段时,撞到前方行人被害人雷某某,致被害人雷某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立即送被害人雷某某到涵江医院治疗,并在涵江医院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在涵江医院抓获被告人罗某甲。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同年12月13日,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涵江大队对该事故做出认定,被告人罗某甲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雷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在侦查期间,被告人罗某甲指使罗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供助力车替代肇事车辆二轮摩托车。同年11月28日晚,朱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罗某乙将停放在“川丰鞋面加工厂”内的一辆助力车提供给公安机关,谎称该车即肇事车辆。同月30日,肇事车辆闽x号二轮摩托车被盗,至今尚未追回。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肇事车辆为上述二轮摩托车。

另查明: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罗某甲亲属朱某与被害人雷某某就上述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罗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雷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已支付)。被害人雷某某对被告人罗某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向原审庭审提交的证人于某、胡某、朱某、罗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临床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警登记表、122接出警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表、身份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某甲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原判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又指使朱某、罗某乙作伪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对其所犯交通肇事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案发后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原审被告人罗某甲上诉称:1、其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情节;2、其主观上不具有妨害作证的动机,且当庭自愿认罪;3、其系家庭主要劳动力,适用监禁刑家庭将无法维持,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又指使朱某、罗某乙作伪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上诉人关于某主观上不具有妨害作证的动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罗某甲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称驾驶闽x号二轮摩托车致事故发生后,其因不具有驾驶资格,遂指使证人罗某乙、朱某将一辆破损的助力车作为肇事车辆交到公安机关,该事实能得到证人朱某证言的印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罗某甲关于某系家庭主要劳动力,适用监禁刑家庭将无法维持,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于某无据,不予采信。原判已充分考虑上诉人罗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瑞龙

代理审判员蔡庆明

代理审判员郑星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许丽珊

刘剑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